Re: 聯合報是文盲還是故意的?
※ 引述《Pash77 (陸奧而立 0.33)》之銘言:
本文僅以版上現有之聯合 民視兩新聞做比對
若是有其它版友願意補遺 十分歡迎
: 光是「媒體所說的」這句話,問題就很大了,
: 請問哪個記體、媒體真的去看提案了?還不就國民黨的說法拿來抄一抄。
: 別說哪一視的政黨傾向怎樣,記者文章一大抄也早已不是新聞了,
: 你抄我,我說你寫,我猜你也猜,大家一起亂猜更不是新聞。
: 強制處分?拘提或通緝?這是確定提案裡面「確定」有的嗎?
: 還是從記者猜的、國民黨的稿,然後自己就做了一篇「假」新聞啦?
: 後來,提案人自己出來說明的根本是天差地別。
: 哪裡要誅連九族?
先來講這個部份
228究責草案明審查 藍營:株連九族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4121347.shtml
在報導內介紹法案的部份(二三大段) 沒有提及"株連九族"的說法
所以很明顯這裡是引用藍營的說法
要說這個部份是媒亂
似乎就像是說南線專案因為是假的 所以報它的自由是媒亂一樣無稽?
我認為聯合報真正的媒亂在於並未取得另一造的說法解釋
: 連要蔣家二代負起賠償都沒有,又怎麼會有「概括承受」?
: 「概括承受」是我國民法債篇中的一個專有名詞。
: 不知道這裡又被拿來亂套用是怎麼一回事?
現在來講這個部份
228究責 三等親須概括承受?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02/11/p8hb.html
報導中同樣有提及"藍軍聽了痛批這是「株連九族條款」"
但是從報導內完全找不到"概括承受"四字
最多可以猜測的
是意近的內文"....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有代為承受訴訟的義務..."
所以在邏輯上猜測
是記者因此衍生而出的誤用民法之用詞
當然 似乎一樣沒有作對另一造的訪問?
: 也許又有人對「保障」跟「負擔」兩詞混洨了!
: 提案是保障原兇的三親等可以為其辯護,
要論媒亂前 得先把事情講清楚對吧?
我們來看看這點
這點就很值得玩味了
請去查查這個草案條文第四條的第五點說明
其中一段是這樣寫的:
"...(被告若死亡)也無法履行訴訟上之義務 如:忍受義務 到場義務 對質義務....."
"...實有必要由配偶 直系 或旁系三等等內血親續行訴訟
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
到場義務 對質義務都是證人與被告之義務
而忍受義務僅是被告之義務
我想請問一下
三等親內若是只有當事人所說的"保障原兇的三親等可以為其辯護"
又何來要盡忍受義務?
而三等親在法庭上的角色又是為何?
以當事人所說的"保障原兇的三親等可以為其辯護"來看 似乎是辯護人?
但是我去查了一下 關於辯護人的解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322
選任辨護人簡單解釋,即是選任權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得選任律師或經過審判長的同意得選任無律師為辯護人,
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及觀查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有合法進行
請注意 辯護人"沒有要承受訴訟上的義務"
起碼辯護人絕對沒有必要盡忍受義務
那我可以再請問一下
草案說明內特地指出"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
真的是單純將三等親當作辯護人來看嗎?
以到目前的邏輯來看
我只看到當事人及同意當事人言論者 只揀了權利的部份來講
卻看不到有關義務部份的說明?
而媒體是報導了藍營所誇大之義務的部份 再斷章取義來報
可以說是互有隱匿?
: 其三親等不為其負任何刑事、民事上的責任,何來「概括承受」?
: 所謂的表現真實,可能僅限於「記者的認知(誤解)」下而已呢!
: 「誅連九族」這種誇大不實的標題,是錯誤的。
: 連「概括承受」也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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