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推
11/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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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
法律原則上就最好是靠(相對而言)較為直接性的文義來解決爭議
只有在直接性的文義大家原則上都願意接受的情形下
我們去談修法、制度改革才有意義
否則就會像現在一樣
人人解釋法律都要回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去繞一圈
那些東西反而是最模糊、最抽象、最不可能有共識的東西
導致修了法也沒用
因為不管怎麼修,大家還是要回到原理原則上去吵
我願意再聲明一次
這不是說直接性文義至上
而是說如非極端必要的情況下(例如完全的欠缺規定,連摸得著邊的都找不到)
儘量不要直接從原理原則解決爭議問題
(例如您所提的實質控制說...那些學說)
善門一開萬鬼俱來
越抽象的法則,越欠缺安定性
之前我曾經試圖說服一位法律人
希望他不要難的東西看得懂,簡單的東西反而看不懂
這裡我希望也能說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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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287是說明如果有先後兩個都有效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時的解決辦法
那為什麼要解決?有什麼問題?
不就是因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時開始適用」嗎?
不管是一個、兩個或是多個針對同一條文的函釋,或先或後的發佈
都是溯及該法規生效時「同時」開始適用
所以才會有適用上的衝突
(這點和一般的行政命令發佈後生效不一樣)
您的說法有一點怪怪的
您說:「函釋向後生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有前後釋示不一的情形」
那,如果原則上向後沒有問題,那為什麼在函釋前後不一的時候
反而要例外往前生效,造成法律適用的衝突呢?
既然原則向後生效,那前後函釋不一的時候
不就正好向後生效,不會有釋287所要解決的爭議了?
既然可以向後生效
那釋287的案主就不會聲請解釋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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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函釋發佈 行政處分確定 後函釋發佈
釋287的案主,就是想要依據溯及適用的後函釋來變更在前的行政處分
如您所說「原則向後適用」的話
則根本不會有本案的爭議問題產生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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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五十大板並非我的原意
不過越討論越具體可能更有助於公共辯論
越討論越抽象很有趣沒錯,
但比較適合對問題做哲學思辨、藝術這些試圖把握永恆與整體的學問:)
對於解決一時的、局部的爭議...幫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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