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9 05:22),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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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說得好,這個適用就有說服力;說得爛,這個適用就可能違法 :  為免版友閱讀困難,恕我刪節您的大作。 :  上開行政程序法我不是沒讀過,但如前文所述,我儘量不引用太多法律條文, :  旨在避免一般不是學法律的讀者產生「進入障礙」, :  不過您的意見相當珍貴,而我也在考慮在未來正式的文章中, :  將相關法條,和新聞局的「函示」均詳細羅列。 :  其實您的見解,或和姚文智的思路相當接近,因為八八年新聞局的函示, :  並沒有針對外國人的定義作出解釋;因此姚文智很可能認為, :  他可以透過解釋權,以說理的方式,判斷 TVBS 違法; :  這也就是我前文提到的,本案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原來TVBS違法不是法律問題 :  謝謝您的回文,讓我一併回應 LLD 版友在推文中提到的問題。 :  我認為新聞局是有作出函示的,請參見立法院公報: :  發文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  發文字號:新廣二字第0930625513號 :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9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公報 第 8 卷 10 期 1 頁 :  相關法條: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 :  要 旨: :  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雖係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法人,但其股權結構如 :  有「外資」持股或出資時,仍屬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  參考法條: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92.12.24) :  雖然本號解釋並非專指衛廣法第十條而發,但在體系上, :  相較於公司法並未定義「外資」及「外國人」之情形, :  既然廣電法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外國人﹞」的定義,經新聞局函示,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種類)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 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 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 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不符第四項規定之政府、政府投資之 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制定其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處理方式, 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 所以該份函示,並沒有說那是對「外國人」的定義, 也許是違反了「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 seiku找到了一份廣電法的函示,拿來解釋衛廣法,真有你的! :  已決定採用「實質控制說」,那麼新聞局據此認定衛廣法中外國人與之同義, :  不但沒推翻它自己作過的函示,反而是遵循往例。 :  至於若談到依規範目的而言,衛廣法的規定應較廣電法寬鬆, :  那麼,衛廣法如要另外定義外國人,還有論戰的空間; :  但這不表示,新聞局目前依照現有的行政規則所為的解釋,會變成違法。 : : 請問新聞局有曾經發佈過針對衛廣法第十條的「函釋」嗎? : : 如果沒有的話 : : 那新聞局此一處分 : : 所根據的應該只是自己對於條文所作的解釋 : : 如果只是解釋 : : 那你引的那些釋字就統統不能用了 : : 基本上,你引的釋字都是針對行政命令 : : 而非針對「解釋」 :  是的,我很清楚前揭我所引用的大法官解釋均是指行政命令, :  差別僅在於我認為新聞局已針對「形式上為本國法人,實質上為外資」者, :  發布函示將其解釋為無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了。 :  那麼,在新廣二字第0930625513號被宣告無效前,在新聞局主管的法規中, :  這個對外國人的解釋還是有效力的法源;甚至其他非新聞局主管的法規, :  亦得引用此一法源作相同的解釋。 :  在這裡,容我引用顧立雄律師的一段話﹝也是我一開始就強調的﹞作為結語: :    「我可以接受大家有不同意見,但是不應該把不同意見,譬如新聞局長認為 :  TVBS是外資就是打壓,如果照這樣所有的主管機關就不必做事情,只要依據法令 :  說出見解就變成打壓,不喜歡某人的見解就說是打壓新聞自由,尊重每人意見, :  大家可以相互討論,我只是提出我的意見,如果你認為可以,乾脆由百慕達公司 :  百分之百持有,大家認為不是外資處理就好了,最後法院採此見解,我只能說我 :  見解錯了,不過我的見解可能是對的,新聞局也可能是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29 05:43)

11/29 05:45, , 1F
好,本案是你完全不懂的法律問題,你高興了沒?sonny。XD
11/29 05:45, 1F

11/29 05:48, , 2F
新聞局函示是針對廣電法第五條第三項「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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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卻在講第一項,真有你的。﹝對不起,我忍不住大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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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5:51, , 4F
有空把全部法條都查過再說吧,別老是跟在我文章後面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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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5:51, , 5F
新聞局那裡有說是針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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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5:52, , 6F
天哪 口口聲聲目的解釋的你,既然在這邊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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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項,新聞局有說「有外資」的本國公司視為無國籍嗎?
11/29 05:53, 7F

11/29 05:54, , 8F
他是說,有外資的本國公司,依然不得為股東
11/29 05:54, 8F

11/29 05:54, , 9F
哈哈哈,我不教你了,自己看吧。
11/29 05:54, 9F

11/29 05:55, , 10F
更何況,廣電法是廣電法,只要今天新聞局沒有改變衛廣法的函示
11/29 05:55, 10F

11/29 05:56, , 11F
就沒有資格罰TVBS一百萬
11/29 05:56, 11F

11/29 05:56, , 12F
seiku沒話說的反應都沒類似的啊
11/29 05:56, 12F
文章代碼(AID): #13YtK5KI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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