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李敖開新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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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定一早就已經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應該不成為疑問吧。. 廣播電視法. 第5-1條.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 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 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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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可能是無論經營者是誰 對言論自由或民眾公益毫無影響. 若無影響則是否該加以限制?. (例如性別對交通安全並無影響 故無論男女都可以依法考領駕照). 或若有嚴重影響 是否該立法限制 以保公益?. 為何一般人可以集資興報或是經營電視節目. 政治人物卻不行? 政治人物與一般人的分野在哪?. 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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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玩這種邏輯的話. 那反過來說,讓政治人物介入媒體是否就"保障了一般人的言論自由?". 是否就"造就了更高的言論自由?". ???. 根據下文所述:. 你會說. 如果沒能確定商業 "一定" 比政治人物介入好. 我們又限制政治人物經營媒體. 那不就是"阻止從政人士藉由媒體訴說自己的言論". 有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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