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李敖開新節目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waynedd (加西莫多)時間20年前 (2006/05/24 01:03)推噓2(2推 0噓 7→)留言9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12 (看更多)
: 推 nidor:講了半天 到底什麼樣的人才算政治人物? 05/23 21:56
這種定一早就已經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應該不成為疑問吧。
廣播電視法
第5-1條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
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
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
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
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第5-2條
前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
行細則定之。
http://0rz.net/1b1pD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 (市) 分支機構之正
、副主管。
第1-3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左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第1-4條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直轄市及縣 (市) 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http://0rz.net/f31pA
甚至預計想要通過的廣電三法中:
第五條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平臺服務業、頻道
經營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法修正施行前,平臺服務業、頻道經營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解除職務或其他方式改正。
第六條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選任公職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
內旁系血親共同投資同一平臺服務業、頻道經營業者,其持有之股份,不得
逾該平臺服務業、頻道經營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但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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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早已規定的清清楚楚,問的實在有些不夠得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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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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