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財產權與人格權
共 14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rbis (orbis)時間20年前 (2006/06/24 15: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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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務上來說. 台灣的IFPI跟神經病沒兩樣. 台灣的政府、教育機構又都很軟弱怕事. 我們在這裡討論的都不算數. 只要你把東西放網路上. IFPI就會發函給學校給公司. 也許不一定會叫警察來查你、向法院告你. 但軟弱的政府或學校單位. 會直接請你拿下. 把你的站關掉之類. 什麼是合理使用?. 他們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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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jy0927 (打鼓不是打虎)時間20年前 (2006/06/24 15: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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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有侵權. 就如樓上所列的著作權法第65條裡所指的[非營利]. 是指學校教育機關....等等. 例如.歌詞如同是文學著作. 你將一本小說的內容po在板上.同樣也沒有營利行為. 但這是侵權行為. 另外,著作權是告訴乃論. 雖然有侵權. 但就著作財產權人(唱片公司)來講. 他並不會想告你. 因為告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bear6150 (批貝兒)時間20年前 (2006/06/24 14: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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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要還是「合理範圍」的判定,這得看法官或相關判例了。原本的條文是.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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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hurston (村上總店)時間20年前 (2006/06/24 1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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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兩件事. 個人以為在網路上貼版,還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裏面,因為沒有「營利」. 假設貼版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利,在實務上是沒有侵權的。. 但是如果是一個專門讓人家非法下載的網站聘請的的工讀生,. 那就有侵權的可能。. 要看有沒有意圖營利理論上是. 如果著作財產所有人想要告,還是可以告的成。. 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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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XDav (百年優雅)時間20年前 (2006/06/24 12: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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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那這麼說的話.... 以批踢踢為例. 是不是絕大多數的男女歌手團體看板中的歌詞區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了?. 甚至以歌詞板來說...(純舉例 無特別影射!). 又. 例如某些樂團自己的看板. 但是已經把財產權(或版權??)簽給唱片公司了. (是這樣說嗎??). 那麼即使自己就是著作人. 但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