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財產權與人格權
※ 引述《XDav (百年優雅)》之銘言:
: ※ 引述《lyreley (你好。我孬。)》之銘言:
: :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渡,財產權則可
: (恕刪)
: 那這麼說的話...
: 以批踢踢為例
: 是不是絕大多數的男女歌手團體看板中的歌詞區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了?
這有兩件事
個人以為在網路上貼版,還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裏面,因為沒有「營利」
假設貼版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利,在實務上是沒有侵權的。
但是如果是一個專門讓人家非法下載的網站聘請的的工讀生,
那就有侵權的可能。
: 甚至以歌詞板來說...(純舉例 無特別影射!)
: 又
: 例如某些樂團自己的看板
要看有沒有意圖營利
: 但是已經把財產權(或版權??)簽給唱片公司了
: (是這樣說嗎??)
: 那麼即使自己就是著作人
: 但是沒有唱片公司同意他自己也不能隨意在看板上放歌詞或歌曲囉??
理論上是
如果著作財產所有人想要告,還是可以告的成。
實際上不一定。
告不告的成還得看實際狀況,這樣說好了,
我寫了一本書,把書賣斷給出版社,如果我還把所有的內容上網,
貼出來,大家都去看網路書,那我就侵權了,書商可以告我。
但是歌詞不一定,因為用文字散佈歌詞不一會侵害到歌詞所有人的權益,
因為歌要用唱的。
: 因為這方面我不是很懂
: 可能有些用語錯誤
: 麻煩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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