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財產權與人格權
※ 引述《thurston (村上總店)》之銘言:
: ※ 引述《XDav (百年優雅)》之銘言:
: : (恕刪)
: : 那這麼說的話...
: : 以批踢踢為例
: : 是不是絕大多數的男女歌手團體看板中的歌詞區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了?
: 這有兩件事
: 個人以為在網路上貼版,還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裏面,因為沒有「營利」
: 假設貼版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利,在實務上是沒有侵權的。
: 但是如果是一個專門讓人家非法下載的網站聘請的的工讀生,
: 那就有侵權的可能。
所以主要還是「合理範圍」的判定,這得看法官或相關判例了。原本的條文是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甚至以歌詞板來說...(純舉例 無特別影射!)
: : 又
: : 例如某些樂團自己的看板
: 要看有沒有意圖營利
: : 但是已經把財產權(或版權??)簽給唱片公司了
: : (是這樣說嗎??)
: : 那麼即使自己就是著作人
: : 但是沒有唱片公司同意他自己也不能隨意在看板上放歌詞或歌曲囉??
這裡有篇討論blog上的情況,也許可以參考一下
http://blog.sina.com.tw/1894/article.php?pbgid=1894&entryid=13038
我覺得如果專輯還沒發,歌手就把歌曲公開散佈,應該會牽涉上面條文裡
潛在市場的問題。此外,還要看合約裡是不是把版權給賣斷吧,也有可能
是共同財產權的情況,那就是第40-1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
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但如果專輯發行了,只是在網站上放一兩首試聽,或許就整個作品的質量
比例來講也未嘗不可。另外,歌詞的部分是否那麼嚴格,我一直存疑,畢
竟一首歌的表演包含樂曲和歌手的演繹部分。這也讓我想到,那麼在live
house翻唱別人的歌,而且又有收門票,會不會違法呢?
基本上著作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告不理,只要歌手與公司之間達成
某種協議或默契(例如作為某種宣傳手段),應該不至於這麼嚴格。而網
路上的blog或bbs也的確存在很多模糊空間。
對了,批踢踢裡有個法律詢問的版,也許可以在那裡發問一下!?給法律系
同學增加練習題 XDD
P. S. 我覺得批踢踢還蠻守法的,基本上能開版都是沒事的,在爭議邊緣
才需要偷偷摸摸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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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8.88
※ 編輯: pbear6150 來自: 61.228.28.88 (06/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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