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財產權與人格權
※ 引述《thurston (村上總店)》之銘言:
: ※ 引述《XDav (百年優雅)》之銘言:
: : (恕刪)
: : 那這麼說的話...
: : 以批踢踢為例
: : 是不是絕大多數的男女歌手團體看板中的歌詞區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了?
: 這有兩件事
: 個人以為在網路上貼版,還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裏面,因為沒有「營利」
: 假設貼版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利,在實務上是沒有侵權的。
我認為是有侵權
就如樓上所列的著作權法第65條裡所指的[非營利]
是指學校教育機關....等等
例如.歌詞如同是文學著作
你將一本小說的內容po在板上.同樣也沒有營利行為
但這是侵權行為
另外,著作權是告訴乃論
雖然有侵權
但就著作財產權人(唱片公司)來講
他並不會想告你
因為告你他沒什麼好處,不符合經濟利益
: : 但是已經把財產權(或版權??)簽給唱片公司了
: : (是這樣說嗎??)
: : 那麼即使自己就是著作人
: : 但是沒有唱片公司同意他自己也不能隨意在看板上放歌詞或歌曲囉??
唱片公司能以契約規定
(我想一般都以契約來規定,因為唱片公司是經濟上的強勢者)
原著作人不得私自公開作品
p.s.如果有誤,歡迎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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