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咱的社會 TVBS資金 以實質控股認定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ky2001 (一切都是沉潛)時間19年前 (2005/11/17 14:1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3/7 (看更多)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eniger (我是爆爆頭XD)》之銘言:
: 請參考立院公報 88 期 6 卷 P.1112-P.1168:
: 「審查會為適度予以外資設限,防止壟斷,爰增訂此條文。」
: 「由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影響社會整體利益甚鉅,為避免不正當干預,
: 保持其媒體公正獨立性;以及防範外人壟斷市場,
: 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爰作如上規定。」
: 因此林濁水說的並沒有錯,或者說我們可以反面推論,
: 如果不問外資形式上的間接投資是否達到直接投資的效果,
: 何必多此一舉規定直接持股上限?尤其是其立法意旨已明白揭露「防止壟斷」、
: 「防範外人壟斷市場,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等目的,
: 若還要說漏未規定間接持股上限,就表示該法實質精神上容許完全由外資控制,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節錄)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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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是法律人,所以有個疑問,有線廣播電視法明文禁止了外資間接與
直接持股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六十,但在衛廣卻沒有在條文規範間
接持股的上限,如果採所謂實質認定,以立法意旨作為條文解釋的依歸,
那麼有線廣播電視法又何必出現間接二字?
林濁水與版大對於當時立法背景的解釋我覺得很有道理,但不曉得同樣的
法律用字(直接or直接及間接)在這裡會不會產生矛盾?難道有線廣播電視
法對於間接持股的規範又得用"實質認定"去判定有沒有產生壟斷的情事?
簡而言之,我的疑問是既然有線廣播電視法同時規範了直接與間接持股上
限,那麼衛廣法卻未列出間接的限制,對於立法意旨而言,顯然有所疏漏
,那麼政府及立法院是否應儘速修改此條文,才不會落入"實質認定"所帶來
的法條解讀爭議?
小弟以為國家的法律用語其解讀方式應有其一致性,所以如果衛廣法的直
接同時隱含需符合立法意旨,那麼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間接又該符合什麼?
還望版大以法律人的觀點解釋我的疑惑 orz
: 恐怕說不過去。
: 舉例言之,假使a外資公司投資某本國法人b,持股比例為 50%,
: c外資公司投資另一本國法人d,持股比例是 51%,
: b和d以各占 50% 的方式合資經營某衛星頻道e,
: 則a、c加起來間接持股的比例是:50%*50%+51%*50%=50.5%,
: 雖然超過百分之五十,但我們可以說這樣的經營方式是合法的,
: 因為實質上a和c都沒有造成壟斷e的效果,
: 不違反衛廣法第十條之規範意旨,但今天東方彩視的情形顯然並非如此。
: 再極端一點,就算甲乙丙丁戊五家外資的「間接持股」總數合計高達 80%,
: 但經營權還是分開的,這時如果衛廣法訂定間接投資上限為 60% 或 70%,
: 就會排擠掉部份外資,所以衛廣法沒有具體規定這一點,
: 這是站在吸引外資的立場,一旦形成防止壟斷的漏洞,就須靠解釋加以填補。
: 所以不能說衛廣法沒有規定間接持股上限,就沒有防範外資壟斷的意思。
: 上述的例子可以證明,衛廣法的規定是想避免間接持股超過某個上限,
: 但實際上沒有發生壟斷效果的外資受到限制,才會折衷立法,
: ﹝這不就平衡了經建會林恆所謂的吸引外資、刺激景氣嗎?﹞
: 然而,這並不當然就推翻了形諸立院公報明文的立法精神。
: 簡言之,如果用防止壟斷的實質精神來解釋衛廣法第十條,它才有存在的意義;
: 反之,如果用它沒有規定間接持股上限來否定它的實質精神,它就會形同具文。
: 在公司法,公司之設立係採準則主義,但衛星電視是特許事業,
: 所以不違反公司法,不代表就不違反其他法規,
: 否則何必訂定衛廣法,全部依照公司法來判斷不就好了嗎?
: 就像刑法和行政程序法對公務員的解釋有所區別,
: 公司法對法人國籍的定義也只是其中一說,要援引公司法的定義不是不行,
: 問題是有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麼衛廣法要依公司法的定義來解釋,
: 而我認為不妥,理由我已經說了,在於規範目的的不同。
: 前面援引的立院公報,已經說明了衛廣法之所以增設第十條,
: 即是為了留下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源來做實質把關,
: 因此違法與否的討論,應將重點放在立法意旨之確切內涵,
: 其目的既為防止壟斷,獨占 100% 經營權的外資還不算壟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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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的花朵
也凋謝於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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