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咱的社會 TVBS資金 以實質控股認定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17 14:43)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 2人參與討論串4/7 (看更多)
※ 引述《sky2001 (一切都是沉潛)》之銘言: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節錄)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
: 小弟不是法律人,所以有個疑問,有線廣播電視法明文禁止了外資間接與
: 直接持股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六十,但在衛廣卻沒有在條文規範間
: 接持股的上限,如果採所謂實質認定,以立法意旨作為條文解釋的依歸,
: 那麼有線廣播電視法又何必出現間接二字?
: 林濁水與版大對於當時立法背景的解釋我覺得很有道理,但不曉得同樣的
: 法律用字(直接or直接及間接)在這裡會不會產生矛盾?難道有線廣播電視
: 法對於間接持股的規範又得用"實質認定"去判定有沒有產生壟斷的情事?
: 簡而言之,我的疑問是既然有線廣播電視法同時規範了直接與間接持股上
: 限,那麼衛廣法卻未列出間接的限制,對於立法意旨而言,顯然有所疏漏
: ,那麼政府及立法院是否應儘速修改此條文,才不會落入"實質認定"所帶來
: 的法條解讀爭議?
: 小弟以為國家的法律用語其解讀方式應有其一致性,所以如果衛廣法的直
: 接同時隱含需符合立法意旨,那麼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間接又該符合什麼?
: 還望版大以法律人的觀點解釋我的疑惑 orz
您客氣了。立院公報 88 期 2 卷 P.93-P.96 有相關論辯,
簡單來說就是,當時衛廣法的修正版本有三個,
行政院版原對外資完全無任何限制;
張俊宏版為:經營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外國人投資比例不得高於 50%;
柯建銘版為:外國人投資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比例不得高於二分之一。
之所以和有線電視法的規定不同,主要是由於資源分配及規範主體的差異,
立委洪秀柱也曾提出和你一樣的建議,認為衛廣法應比照有線電視法加以規定;
但經建會副主任林恆在審查該法案的委員會出席發言表示,
「有線電視市場很小,是屬於區域性的,....但衛星廣播電視是跨國媒體,
其規模經濟有五十幾萬,包括許多國家區域,有不同頻道。」
換句話說,就是有線電視沒有外資也可以活得下去,衛星電視就比較需要外資了,
像英美兩國傳播產業比較發達的,就對衛星電視的外資作較嚴的限制。
可見兩者情形有別,無法一體適用相同的規定;
如果再提修法,照這樣看來,恐怕當初及現在面對的問題還是無法解決,
所以我會傾向主張透過解釋途徑來彌補這個「不得已」的漏洞。
其實,我只是要說明如單純就法律層面來看,新聞局不是不可以這樣解釋,
但有時候這會變成一個政治問題,也就是說,
如果大家都認為全面開放外資,就算媒體被壟斷也沒關係,
那新聞局的解釋方法就會被批評為不合理;反之,如果大家有限制外資的共識,
將來修法時加入間接投資的上限,也會變得比較可行。
因此,修法也好,解釋也罷,只有合不合理,大家能不能接受的問題而已,
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新聞局的解釋就叫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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