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咱的社會 TVBS資金 以實質控股認定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17 19:44),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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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一點拙見,請指教 :  銘謝賜教。 : : 第一,以上你說的立法意旨,只是柯建銘委員的提案,(且該版本無直接兩字) : : 所以,是不是就可以拿來做為現行第十條的立法意旨,顯有疑義。 :  原條文是寫「比例」,這比例是不是概括直接與間接投資,可以討論。 :  但很顯然的會有這個提案是為了增加對外資的限制。 我要說的是,現在這個法條已經和柯建銘的法條不一樣了, 所以不能就這樣直接拿柯版的立法意旨來套用 柯版限制「直接+間接」是為了防範外資壟斷 那現行條文限制「直接」是不是還是為了防範外資壟斷? 不一定吧... : : 第二,就以你的反面推論來討論,當初柯建銘和張俊宏的提案都沒有直接兩字, : : 如果照你講的,只要有實質控制就算是違反第十條, : : 那定這個「直接」兩字有何意義? :  有「比例」兩個字。如果說所謂的比例是包含直接和間接投資呢? :  ﹝經建會代表說他們是把比例解釋為包含直接和間接投資喔﹞ :  最後版本只訂出「直接」兩個字,前文已經提過很多次, :  是因為經建會代表認為不應該限制外資,經討論又覺得全面開放也不行, :  故出現此一折衷立法例。 ok,所以折衷的結果就是只限制直接投資,不是嗎? 就是當初的立法者聽到了經建會的聲音,不限制外資間接持有了不是嗎? 那你現在要限制外人實質控制,不就抵觸了經建會的意見, 不就與當初立法者折衷後的立法意旨不符? (你所說的柯建銘版的立法意旨,是不考量經建會意見,也就是折衷前的 立法意旨) :  如果最後立法的結果是要推翻張、柯兩案設限的目的,就不會出現第十條了。 : : 第三,再當初立法時,經建會就已經提醒立法院,外資可能用迂迴投資的方式。 : : 在立法院明知此情形下,還立法只限制直接持股, : : 可見現今tvbs之情形,並不是當初立法院所沒有預料到的, : : 而是有意的不加以限制。 :  我的解讀與你相反。立院既已明知無法限制外資迂迴進入本國市場, :  為何還要增設這條規定?而不接受行政院乾脆把這整條拿掉的意見? 在你說的立法院公報上一一一○頁,胡志強說: 「外商以人頭國轉投資方式迂迴進入我國市場,亦可使限制條款形同具文」 你的意思是立法者明知外商有此途徑可規避, 還故意在條文上加上「直接」兩字, 來讓外商可形式上合法?? :  立法時的假設反而是像經建會代表所說的: :  「我們經建會接觸到的外國人腦筋都很直,法律規定什麼就做什麼....」 :  ﹝大概他們所想像的都是金髮碧眼的外國人,TVBS 的情形可能不在想像之列 XD﹞ 請提出根據 :  所以像 TVBS 這樣的情形,先直接持股 47%,再成立人頭掌握剩下的 53%, :  真的是立法當初所料想到,有意的不加限制嗎? 沒錯 : : 第四,即使退一萬步來說,立法意旨真的有防止外資壟斷, : : 是不是只限制直接持股會使得第十條形同具文? : : 首先,所謂的壟斷指的是某公司在某特定市場佔有獨佔地位, : : 而不是完全持有單一公司就叫做壟斷。TVBS有壟斷整個有線頻道嗎? : : 我國目前沒有本土的,有影響力的頻道嗎? : : 所以我國目前可以說,根本沒有外資壟斷頻道的問題 :  從衛廣法第十條的規範主體為單一事業體來看, :  當初立法所討論的「防止外資壟斷」的主體就不是指整個頻道市場。 拜託,柯建銘自己的原文是「防患外人壟斷我國市場」 這不是你自己的資料嗎? :  倘由目前我國傳媒生態的實然面就認為不會有外資壟斷市場的問題, :  那麼,第十條根本可以拿掉了,因為只要我國尚有夠力的本土頻道存在, :  就算有半數的媒體老闆都是外國人,也不會造成市場壟斷,不是嗎? 我已經說過了,任何增加外資經營成本的政策, 都可以達到防範外資壟斷的目的,只是多或少 所以根本沒有你所說的「第十條可以拿掉」的問題 :  再者,這牽涉到的不只是獨占市場的外部結構問題,還涉及內部結構的自主性, :  如我在前文提供的連結中曾提到,「特別是像 TVBS 這樣的新聞媒體, :  資本分散才能限縮每位股東的經營權,確保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 :  ﹝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有對內、對外雙層意義: :  前者係指新聞專業人員的言論自主權不受經營權之左右, :  後者則指媒體有權在公平的市場上自由競爭﹞。」 :  通說咸認保障新聞媒體事業內部的獨立自主為政府進行管制的合理性基礎, :  這才是針對單一傳媒事業體「防止外資壟斷」的意義所在。 以上都不是法律 : : 其次,所謂的防止外資壟斷,可以泛稱所有增加外資經營成本的行為。 : : 就好像我們如果要防止外資壟斷汽車市場,提高關稅就是一種方式, : : 而不是說「所有來台的汽車公司都不準外資實質控制」 : : 同理,衛廣法第十條至少強迫外資在台成立本國公司,受本國法律規範 : : 當然也增加了外資在台經營成本,也有防範壟斷的功效。 : : 你說功效很小我承認,但不是完全沒有。 : : 所以第十條即使只限制直接持股,也不是形同具文。 :  問題是,﹝我前文也提過﹞立法時之所以未對間接持股明文設限, :  即是經建會代表主張台灣沒辦法提供像日本等國給外資的低利優惠貸款, :  也難以透過租稅制度吸引外資,才想利用衛廣法開一道後門; :  所以在租稅政策不能配合的前提下,要用提高關稅來增加外資的經營成本, :  會比衛廣法的把關更不可行。經建會,顧名思義就是以經濟發展作為主要考量, :  但衛廣法的主旨並非如此,你用汽車公司、經建會用台積電來類比, 我並不是說要用租稅優惠來吸引外資投資本土衛星電視 而是強調,任何增加外資經營成本的方式, 都可以達到避免外資壟斷市場的效果 :  其實都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傳播媒體和一般企業本質上的不同, :  在法學理論上,為確保新聞自由,應容許媒體的商業自由受到較多的限制。 以上又不是法律 : : 以你說的情形,只要說「單一外國人持有股分不得超過....」就好了 : : 根本與直接間接無關。 : : 照這樣的解釋,三個外國人共同直接持有100%,但是沒有任一人超過50% : : 是不是也沒有違反第十條呢? :  你誤會了我的意思。舉這個例子是說, :  「衛廣法的規定是想避免間接持股超過某個上限, :   但實際上沒有發生壟斷效果的外資受到限制。」 :  下文不就有嗎?如果三個外國人﹝不管直接間接﹞持有 100% 股份, :  那就是被外資壟斷了啊,和我舉的例子怎麼會一樣呢? 下文是這一段嗎? 「再極端一點,就算甲乙丙丁戊五家外資的「間接持股」總數合計高達 80%,  但經營權還是分開的,這時如果衛廣法訂定間接投資上限為 60% 或 70%,  就會排擠掉部份外資,所以衛廣法沒有具體規定這一點,  這是站在吸引外資的立場,一旦形成防止壟斷的漏洞,就須靠解釋加以填補。」 你這個說的是股權分散和集中的問題, 和直接間接有什麼關係? 回答不出這一點, 那同樣可以用你的反面論證來質疑你 「如果實質控制就不行,那多增加「直接」兩字幹嘛?」 : : 還有壟斷指的是特定市場,不是某家公司 :  這裡再澄清一次,壟斷基本上不是法律用語,所以它不一定專指「獨占市場」, :  而我也已經一再強調,衛廣法第十條的規範主體是單一傳媒事業體, :  包括特定的、單一的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  在規範單一事業體的條文中所討論的防止壟斷,怎麼會是針對頻道市場呢? 請去看你所強調的柯建銘立法意旨 : : 漏洞是當初立法者沒有考慮到的情現才是漏洞, : : tvbs的情形顯然不是。 :  前面說過了,TVBS 的情形和當初立法者所考慮者不同。 當時新聞局長已經說過會有這種情形了 :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  但我說「不違反公司法,不代表就不違反其他法規」,而且這種例子多得是。 公司法對本國公司定義有明確規範 今天你在整部中華民國法律,什麼地方的外國公司是採實質控制說? : : 公司法是「法律」,你說的只是「法理」 :  公司法所定的「法律」,也是為其特定目的選擇依某種「法理」而定。 對,但你對外國公司定義的「實質控制說」只是法理 而我國對何謂外國公司,何謂本國公司已有「法律」的定義 何者位階較高很清楚 : : 沒有人定法律對故意給他定的不明確的。 : : 除非是無法定的明確。 : : 如果要給主管機關裁量權,也會明確指出。 :  沒有人定法律會故意定得不明確沒錯,但定出來的法律常常就是不明確。:p 不對,你的原文是 「衛廣法之所以增設第十條,即是為了留下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源來做實質把關,」 意思不就是當初立法者故意定的不明確(有解釋空間),來讓後來的有權機關解釋? 現在你也承認沒有人會故意把法律定的不明確,很好 ^^ :  你所說的授權明確性原則,往往是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才透過修法加強明確性; :  而大法官會宣告違憲的,通常是對基本權利做出不當干預的法律, :  但衛廣法第十條是嗎?姑且不論管制新聞媒體的商業自由有其正當性已如前述, :  且商業自由本身在違憲審查的基準上,通常是採合理審查標準, :  亦即行政機關只要提得出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就不會被判定違憲。 :  ﹝參釋字五七八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  另外,釋字四四三號解釋也指出, :  涉及細節性、技術性或專業性的法規,得委由行政機關裁量。 委由行政機關裁量,要有法條明文授權吧? 還有,請把「法律應該怎麼定」和「我國現在的法律是什麼」 這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分開討論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11/17 21:47, , 1F
推。柯委員的說法未必無理。但行政機關擴大解釋卻顯濫權。
11/17 21:47, 1F

11/17 23:11, , 2F
法律不是只有「狹義」的法律啊,要從法緒開始討論嗎?:p
11/17 23:11, 2F

11/18 01:58, , 3F
訴願狀遞了沒? 到訴願會慢慢講吧...
11/18 01:58, 3F

11/18 05:44, , 4F
廣義也要有根據吧..不然法律保留是幹嘛的
11/18 05:44, 4F

11/18 05:45, , 5F
還有你現在是不是承認你弄錯壟斷的定義了呢?
11/18 05:45, 5F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18 06:37)

11/18 10:21, , 6F
你提的問題我都解釋過了,可是你宣稱沒根據我也沒辦法呀 :p
11/18 10:2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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