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四)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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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你說: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關於法人之國籍,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 : , 其中之一即為實質控制說 : 那麼: : A.如果衛廣法是行政法規,那麼你的「涉外民事法理」就無法套用在衛廣法上, : 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 B.如果民事法理可以套用在衛廣法上,那麼同屬民商法的公司法自然就成為 : 衛廣法的特別法,衛廣法未規定的事項由公司法補充。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關於法理的適用,我在本版第 8974 篇早已引用判決加以說明:  「私法上原則,依一般法理,在公法上亦應有其適用。」         ‧‧‧‧‧ ‧‧‧‧‧‧‧‧‧‧  ﹝八十二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決理由參照﹞  適用法理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也在釋字第六○五號協同意見書中不斷強調,  應依「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類比方式,和比例原則加以審查。  在法律上,沒有說同一個法領域的法理才能適用,  甚至連國際公法都曾援引民法的法理,而有時效取得之說。  請問國際公法套用民法的法理,它就會變成民法的特別法嗎?當然不是!  請異想天開的 LLD 版友隨便拿點證據出來,證明國際公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所以,涉外法理的適用和公司法是不是衛廣法的特別法,根本沒有關係,  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九段也說了,這是兩個獨立事件。  將兩個獨立事件混為一談,是犯了邏輯上「錯誤因果」的謬誤。  因此A的答案是,衛廣法確實是行政法規,但仍有涉外法理的適用。  而B的答案是,涉外法理可以適用於衛廣法,不等於它就是特別法。  我和k版友都沒有說過「法理的適用和普通法、特別法有關」,  LLD 版友硬是把我沒說過的話栽在我頭上,這是犯了邏輯上的「稻草人謬誤」,  而用此句不存在的話來做他的推論,又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文章代碼(AID): #13YEABFn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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