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四)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3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你說: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關於法人之國籍,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
: , 其中之一即為實質控制說
: 那麼:
: A.如果衛廣法是行政法規,那麼你的「涉外民事法理」就無法套用在衛廣法上,
: 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 B.如果民事法理可以套用在衛廣法上,那麼同屬民商法的公司法自然就成為
: 衛廣法的特別法,衛廣法未規定的事項由公司法補充。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關於法理的適用,我在本版第 8974 篇早已引用判決加以說明:
「私法上原則,依一般法理,在公法上亦應有其適用。」
‧‧‧‧‧ ‧‧‧‧‧‧‧‧‧‧
﹝八十二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決理由參照﹞
適用法理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也在釋字第六○五號協同意見書中不斷強調,
應依「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類比方式,和比例原則加以審查。
在法律上,沒有說同一個法領域的法理才能適用,
甚至連國際公法都曾援引民法的法理,而有時效取得之說。
請問國際公法套用民法的法理,它就會變成民法的特別法嗎?當然不是!
請異想天開的 LLD 版友隨便拿點證據出來,證明國際公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所以,涉外法理的適用和公司法是不是衛廣法的特別法,根本沒有關係,
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九段也說了,這是兩個獨立事件。
將兩個獨立事件混為一談,是犯了邏輯上「錯誤因果」的謬誤。
因此A的答案是,衛廣法確實是行政法規,但仍有涉外法理的適用。
而B的答案是,涉外法理可以適用於衛廣法,不等於它就是特別法。
我和k版友都沒有說過「法理的適用和普通法、特別法有關」,
LLD 版友硬是把我沒說過的話栽在我頭上,這是犯了邏輯上的「稻草人謬誤」,
而用此句不存在的話來做他的推論,又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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