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四)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2:56)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關於法理的適用,我在本版第 8974 篇早已引用判決加以說明:
: : 「私法上原則,依一般法理,在公法上亦應有其適用。」
: : ‧‧‧‧‧ ‧‧‧‧‧‧‧‧‧‧
: : ﹝八十二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決理由參照﹞
: 我覺得,你真的很有種耶,你是以為全天下只有你懂國字,
: 別人都不會去看原文的嗎?
: 八十二年判字第一四二號
: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條參照)
: ;此項私法上之原則,依一般法理,在公法上亦應有其適用」
: 它是說,「此項」私法上原則,公法上適用。而不是「所有的」私法原則,
: 公法上都適用。
: 你的邏輯,真的有那麼差嗎?
: 所以,你還是沒有證明「實質控制」這個涉外民事法理,
: 可以套用到公法上。
驀然驚覺 LLD 版友竟不會看判決,無怪乎他總是能將邏輯清晰的法律體系搞混。
我想請 LLD 版友說明為什麼這個判決可以把「此項」民法法理適用在公法上?
難道只因為它是判決,法官說了算?當然不是!
如果 LLD 版友要說法官說了就算,那麼有權解釋的新聞局也是說了就算,
今天我們還在這裡爭執什麼呢?
所以法官在判決中是要說明「民事法理是可以適用在公法上的」,
至於為什麼某些法理可以適用,有些則未必,要「依一般法理適用的原則」而定,
而這所謂的一般法理,就是我下文所引出的:
「適用法理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也在釋字第六○五號協同意見書中不斷強調,
應依『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類比方式,和比例原則加以審查。
在法律上,沒有說同一個法領域的法理才能適用,」
我引用此一判決就是在說明,適用法理的時候,
絕對沒有 LLD 版友所謂的「衛廣法是行政法規,不適用涉外民事法理」這回事;
請參看本版第 9046 篇前後文。
在此,LLD 版友再次犯了基礎邏輯上嚴重的「隱藏證據」的謬誤,
除非他能以上述法理適用原則,舉證說明涉外法理不適用於行政法規,
否則抓著判決玩一個蘿蔔一個坑的遊戲,完全是法律門外漢的做法。
我引的判決,歡迎大家儘量查閱,如此大家就更能明白,
它證明了民事判決可適用於公法,而行政法規就是公法,同理可證,
只要能通過法理適用原則的檢驗,涉外民事法理就可適用在行政法規上。
再囉嗦一次,法律多如牛毛,而社會現象更是千頭萬緒,
因此我在本版第 8994 篇強調,法律不可能把每個細節都規定得清清楚楚,
所以必須利用不同事物間的「似真性」,不斷「疊代」,建立其論證邏輯。
如果不能從邏輯下手,只想散彈打鳥,打十次中個一兩次就以為成功,
這時就會讓我想起廖義男大法官的名言:「千萬別和非法律人討論法律,
除非他有法律問題要請教你。」而請他先加強法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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