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四)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驀然驚覺 LLD 版友竟不會看判決,無怪乎他總是能將邏輯清晰的法律體系搞混。
: 我想請 LLD 版友說明為什麼這個判決可以把「此項」民法法理適用在公法上?
: 難道只因為它是判決,法官說了算?當然不是!
: 如果 LLD 版友要說法官說了就算,那麼有權解釋的新聞局也是說了就算,
: 今天我們還在這裡爭執什麼呢?
: 所以法官在判決中是要說明「民事法理是可以適用在公法上的」,
這是你說,不是法官說。
他只說「此項」民法法理可適用在公法上
為什麼此項可以,我不知道。
我只是要說,法官沒有說「所有的」民法法理都可適用公法
怎麼,你就剩這種招數了嗎?
: 至於為什麼某些法理可以適用,有些則未必,要「依一般法理適用的原則」而定,
: 而這所謂的一般法理,就是我下文所引出的:
: 「適用法理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也在釋字第六○五號協同意見書中不斷強調,
: 應依『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類比方式,和比例原則加以審查。
: 在法律上,沒有說同一個法領域的法理才能適用,」
: 我引用此一判決就是在說明,適用法理的時候,
: 絕對沒有 LLD 版友所謂的「衛廣法是行政法規,不適用涉外民事法理」這回事;
你又搞錯了,是你要先證明可以適用而已
我基本上只是懷疑而已
: 請參看本版第 9046 篇前後文。
: 在此,LLD 版友再次犯了基礎邏輯上嚴重的「隱藏證據」的謬誤,
: 除非他能以上述法理適用原則,舉證說明涉外法理不適用於行政法規,
不對吧....seiku同學,
用民事法理套到行政法的是你,
現在居然是叫人家來舉證不行,
是你要舉證可以才對吧?
: 否則抓著判決玩一個蘿蔔一個坑的遊戲,完全是法律門外漢的做法。
: 我引的判決,歡迎大家儘量查閱,如此大家就更能明白,
: 它證明了民事判決可適用於公法,而行政法規就是公法,同理可證,
你的邏輯就是周杰倫很會唱歌所以台灣人都很會唱歌就是了
完全不通嘛
: 只要能通過法理適用原則的檢驗,涉外民事法理就可適用在行政法規上。
: 再囉嗦一次,法律多如牛毛,而社會現象更是千頭萬緒,
: 因此我在本版第 8994 篇強調,法律不可能把每個細節都規定得清清楚楚,
: 所以必須利用不同事物間的「似真性」,不斷「疊代」,建立其論證邏輯。
: 如果不能從邏輯下手,只想散彈打鳥,打十次中個一兩次就以為成功,
: 這時就會讓我想起廖義男大法官的名言:「千萬別和非法律人討論法律,
: 除非他有法律問題要請教你。」而請他先加強法律相關知識。
沒話講了是吧?
我知道你還有一招,就是
「反正你是門外漢,反正就是有一個你不知道我也懶得講給你聽的理論,
所以我是對的。」
我尊重你自以為是權威來惡逃的權利,
只是要提醒你,如果比權威就好了,而不用去證明自己言論的連結
那你比得過陳長文和廖元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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