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病去若抽絲)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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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stbook (antitheist)》之銘言: : 今天聽演講, : 一直強調509號釋憲文, : 說公眾人物說的話媒體無法去查證, : 只能報導, : 所以就算報導的事情是假的, : 要告也要告那個公眾人物 : 媒體則是...怎麼知道是假的? : ...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聽起來怪怪的,因為演講者根本在唬爛。    (如果你寫的這些完整傳遞了他的演講內容的話) 509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    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    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所以媒體沒有查證責任嗎?當然有啊!    但媒體的查證責任只到「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而非「百分之百確信為真」    拍到大官帶正妹上賓館好久才出來--有相當理由確信他們在裡面吃鮑魚    把那女生找出來驗出精液反應--百分之百確信為真    記者要做到的是黃色這一段。        而真實惡意原則是    針對對公眾人物的事實陳述(例如上面的鮑魚事件)    美國法上認為,    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行為當時明知非屬真實(故意) 或           事件真實與否顯然可疑但仍輕率為陳述(重大過失)           單純輕率未詳查之疏失仍不一定構成真實惡意 所以記者沒有一定的查證義務嗎?    不是這麼說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8.186

03/07 10:28, , 1F
嗯...他的確沒有說那麼多
03/07 10:2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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