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Tristanoskar (病去若抽絲)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26)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4/13 (看更多)
※ 引述《costbook (antitheist)》之銘言:
: 今天聽演講,
: 一直強調509號釋憲文,
: 說公眾人物說的話媒體無法去查證,
: 只能報導,
: 所以就算報導的事情是假的,
: 要告也要告那個公眾人物
: 媒體則是...怎麼知道是假的?
: ...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聽起來怪怪的,因為演講者根本在唬爛。
(如果你寫的這些完整傳遞了他的演講內容的話)
509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
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
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所以媒體沒有查證責任嗎?當然有啊!
但媒體的查證責任只到「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而非「百分之百確信為真」
拍到大官帶正妹上賓館好久才出來--有相當理由確信他們在裡面吃鮑魚
把那女生找出來驗出精液反應--百分之百確信為真
記者要做到的是黃色這一段。
而真實惡意原則是
針對對公眾人物的事實陳述(例如上面的鮑魚事件)
美國法上認為,
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行為當時明知非屬真實(故意) 或
事件真實與否顯然可疑但仍輕率為陳述(重大過失)
單純輕率未詳查之疏失仍不一定構成真實惡意
所以記者沒有一定的查證義務嗎?
不是這麼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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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08.186
推
03/07 10: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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