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終於退伍了)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5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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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面的無罪是用來保障言論自由的,因為牽涉到言論自由,所以 要給毀謗罪最高的限制條件;但是媒體的傳播力量實在是太大了,因 此應該以更高的標準來約束自己,我很好奇演講者對當年的周恆等事 件、涂醒哲事件、腳尾飯事件有什麼看法?單方面提出的白痴證據或 是一經查證就可以戳破的證據可以作為毀謗罪的卸責理由嘛?或許這 三者證據強度上面有差異,但這是否表示媒體可以在完全未經查證的 情況下報導單方面一手捏造的言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6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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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瀝青鴨事件比較可能告的成媒體毀謗..不然該台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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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57, , 2F
我是傾向恆等事件那種程度,因為大家畢竟都有小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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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花錢辦免費吃薑母鴨活動來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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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尾飯事件若有在戰警急先鋒播過..那就有機會告媒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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