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costbook (antitheist)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57)推噓1(1推 0噓 9→)留言10則, 4人參與討論串10/13 (看更多)
※ 引述《Rinehot (終於退伍了)》之銘言:
: 法律上面的無罪是用來保障言論自由的,因為牽涉到言論自由,所以
: 要給毀謗罪最高的限制條件;但是媒體的傳播力量實在是太大了,因
: 此應該以更高的標準來約束自己,我很好奇演講者對當年的周恆等事
: 件、涂醒哲事件、腳尾飯事件有什麼看法?單方面提出的白痴證據或
: 是一經查證就可以戳破的證據可以作為毀謗罪的卸責理由嘛?或許這
: 三者證據強度上面有差異,但這是否表示媒體可以在完全未經查證的
: 情況下報導單方面一手捏造的言論?
他是有提到這幾個事件,
但是他說那幾個立委當初是「相信」消息來源的,
所以要告也要告提供消息的人
...所以媒體沒事,立委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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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搞笑發言選 [2005~2007]
** 為什麼砂石不用空運,省時又可以節省成本
** 隨身碟不會中毒,中毒的是使用隨身碟的電腦,隨身碟有沒有防寫不重要
** 問個問題而已嘛,不回答就算了,竟然回答什麼你他媽的XXX你他媽的OOO
** PTT現在有一個死穴就是人數的上限...6萬就爆了...
而弄成網頁版的好處...如果頻寬夠...那人數限制就可以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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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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