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反對"廢除死刑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到北檢按鈴告人去~)時間19年前 (2007/04/17 08:39), 編輯推噓15(15023)
留言3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8 (看更多)
:   法規範位階是憲法還是法律?只是不合法的東西,只要修 : 法就能解決。但是違憲的東西,修法也不能解決,但可以修憲 : 解決。至於憲法修改有無界限,是否有不可碰觸的核心部分, : 是修憲也不能解決的,學說尚有待探討。 :   但是肯認憲法也有不能剝奪的權利之論點中,最基礎且不 : 能剝奪的就是生命權,當你認為死刑剝奪生命權都可以,或者 : 是鞭刑你也可以接受時,你跟我說還有什麼東西你認為是不能 : 剝奪的?這點就是死刑論者最大的矛盾,因為其肯認國家可以 : 為了所謂公益去犧牲人的生命,那還有什麼不能犧牲? 憲法保障生命/自由/工作等權利是基於一般性原則,除有但書為維護公共秩序 ....等等有所例外規定,所以死刑剝奪生命權都可以,或者是鞭刑你也可以接 受時,你跟我說還有什麼東西你認為是不能剝奪的?當然有,因為不管囚禁或 死刑或褫奪公權等都是基於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延伸出來,然此一延伸並非"無限上崗",是故如"鞭刑"雖然 正反支持意見皆有,但目前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它仍舊不被認同採用,其理由不 外乎國家民族原生社會習慣之考量。同理,"死刑"在某些國家基於其對人道或 種種其它考量因素而有被廢除或繼續採用。再同理回到您所提強制工作但不強 制工作者就施以注射葡萄糖與生理食鹽水可不可行??請問您有考量整個國際慣 例與國家民族習慣了嗎??過去可以諸連九族五馬分屍,請問現在您認為可行嗎 ??任何制度當然隨時代與不同國家有不同考量採用或禁止,因此就小弟不才的 以為您那強制工作但不強制工作者就施以注射葡萄糖與生理食鹽水的想法是絕 對無法獲得普遍性認同的。 :   那你覺得死刑都可以了,還有什麼不行?這就是突顯你在 : 法理上的明顯矛盾,憲法人民基本權之最核心,與最基礎就是 : 生命。不要扯什麼士可殺不可辱,死了就不是權利主體了,自 : 己去翻書找找。 :   我認為很多事情都不可以,死刑更是與憲法規範相違背, : 但現行價值容忍死刑,比死刑對人權侵害更輕微的強制工作和 : 其他配套卻違法?你推導給我看一下好嗎? 請回去好好研究中華民國憲法,特別是第二十三條。 :   再者,我這樣講就是要讓你們發現自己的矛盾。在你的論 : 點中鞭刑合憲、死刑也合憲,強制工作就違法?(我不知道違 : 憲、違法你的定義有否不同)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意見, : 但是記得,麻煩自己檢查一下自己的理論邏輯通不通好嗎? 聽清楚:"強制工作但不工作者就施打葡萄糖與生理食鹽水不給飯吃" 這點才是小弟認為"不合乎正常"的作為。 這與究竟該不該鞭刑?對強暴犯去勢?對小偷砍掉手臂?對偷窺者挖眼珠? 對砍人者五馬分屍?對....都是一樣問題,照您偉大邏輯:"死刑都可了, 去勢/砍手/挖眼珠...又算得了什麼??" 又如同死刑,既然都是送他歸西,請問為什麼一定要"槍決"?讓死刑犯 給受害家屬亂棒凌遲而死可否??讓死刑犯跳進絞肉機再拿去施肥可否? 同樣是死刑,怎麼讓死刑犯"死"都還是有不同的作為討論.... : 沒有法學基礎又不能聽別人意見的人,沒有東西可說就隨便批別人不食人間煙火, : 或是自己舉更誇張的例子批評別人的說法,如此言之無物下去,我不認為有繼續討論 : 的必要。 只有四個字回應這段:捫心自問。 --

04/17 08:43, , 1F
推!不工作不給飯吃,還大言不慚的說是人道,根本就是偽善
04/17 08:43, 1F

04/17 08:47, , 2F
如果憲法沒規定那四個例外,那麼連坐牢都違反居住遷徙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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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394xu3 來自: 210.201.195.224 (04/17 08:53)

04/17 11:17, , 3F
我不懂憲法~但我覺得在不考慮冤案的狀況下~會被判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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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1:18, , 4F
必定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既然他違反憲法對他人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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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1:21, , 5F
的保護~那要用"憲法應該保護他的生命權"觀點來反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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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1:23, , 6F
這個邏輯感覺非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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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06, , 7F
光看23條根本啥都看不出來,你得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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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09, , 8F
23條有說什麼「國家民族原生社會習慣」嗎?
04/17 12:09, 8F

04/17 12:11, , 9F
很明顯你沒有受過相關訓練。又,無限上「崗」是有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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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29, , 10F
a兄 這兩個生命權是不衝突的 其實就在利益衡量而已 也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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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或不宰掉他哪個對社會比較好 只是在幾千年的觀念影響下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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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34, , 12F
人直觀式的認為是前者而已 但某些研究顯示並不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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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講高深的和抽象的人道,我講的是實際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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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42, , 14F
死刑都可以還有什麼不行,是陳述你們的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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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從頭到尾都不是主張因為憲法要保障犯人生命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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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49, , 16F
以要廢除死刑,我重點是「死刑有何公益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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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51, , 17F
既然犯人造成社會和被害人重大損害,不必賠償一死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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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55, , 18F
說難聽點,就是要廢物利用榨出點剩餘價值補償社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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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58, , 19F
憲法23條是「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之規範依據,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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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0, , 20F
是指侵害人民權利必須立法為之,而比例原則就是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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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1, , 21F
的手段,能否帶給社會相當利益(23條那四種列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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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3, , 22F
簡言之,就是衡量死刑的侵害,(一)是否合乎公益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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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5, , 23F
(二)有沒有侵害更小的手段可以達到相同之目的?
04/17 17:05, 23F

04/17 17:08, , 24F
(三)侵害帶來之利益要高於侵害所造成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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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12, , 25F
說穿了就是利益權衡,比較死刑的利益和不利益(風險)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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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17, , 26F
然後再探尋是否有比死刑更好的手段能達到相同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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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22, , 27F
我舉終身監禁搭配強制工作為例,就是告訴你有上述(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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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25, , 28F
對人權侵害較死刑小,卻能帶來更大利益的手段,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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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29, , 29F
如此,死刑已不符合23條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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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36, , 30F
J兄,憲法23條是這樣操作,沒有啥國家民族原生社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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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38, , 31F
你若有興趣,建議找本好的憲法書籍研讀,我可以推薦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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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42, , 32F
給你,還是需要上課錄音檔我也能借你,別再亂扯,O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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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44, , 33F
另外,Apolina大大,如果不考慮冤獄的情況,我們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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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46, , 34F
都可以廢掉,像以前一樣政府要抓就抓,要殺就殺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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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48, , 35F
政策制定本來就應該考量所有利益、損害與風險,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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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50, , 36F
特別是台灣許多地方檢警辦案手段相當粗操與草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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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57, , 37F
照我的邏輯去勢/砍手/挖眼珠根本無法通過憲法23條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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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58, , 38F
反而是單純情緒反應,不論證恣意下定論的人容易肯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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