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聯合報對總爺案的異常關心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時間16年前 (2008/08/09 15:4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2/14 (看更多)
※ 引述《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2.政府本來就沒有義務要「跟媒體溝通」,
: : 政府的義務是對「人民」而不是對「媒體」,
: : 政府該做的事情是對「人民」說明其施政理念與具體方法,
: : 而要做到這件事,透過任何一家或全部的媒體並不是惟一的方式,
: : 政府可以用公聽會、說明會或政府網站、政策廣告等等方式達到一樣的效果。
: : 你的講法好像人民只有媒體一種管道可以接收公共政策的訊息,
: : 但這不是事實。
: 講是講很多啦,能實踐的有幾多啊?
法律有規定的部分常常都在實踐,
政策廣告甚至一度買到被罵利益輸送。
: 公聽會、說明會或政府網站、政策廣告這些東西也就只有政策廣告比較可行,
: 但是政策廣告也還是得在各類傳播媒體放送。
請問這跟oaz講的「跟媒體溝通的義務」有何關聯?
請先搞清楚前後語境再回文,從你的下文,
我認為你沒有搞清楚問題的重點。
: 公聽會和說明會的問題在於範圍(range)有限。
: 例如說,北淡快速道路、蘇花高速or替代公路,開一場公聽會、說明會能找
: 到多少人來?又能找到哪些人來?
: 例如,在淡水鎮開北淡快速道路的說明會,會有多少觀心這個議題的桃園人
: 專程殺上台北與會?
說明會或公聽會的本來就是向「有必要知道」的人說明,
若是桃園人在行政程序法上被認為有需要參與該案的審議過程,
政府自然有義務在其生活的場域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
再拿標題所講的所謂總爺案來說,
這個案子有需要讓全國的人都參與審議程序嗎?
我想答案很明顯。甚至即使已經發展到現在,
其新聞價值究竟有無高到這種程度,也還受到不少人的質疑。
這種需要個案認定的東西,
你根據錯誤的或至少是不完整的抽象原則在那邊氣成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透過政府網站?我只想說,你他X的混蛋啊?!
: 我翻個實例給大家看看為何我會如此憤怒:
: 之前2008總統大選的時候,公共電視承辦總統候選人辯論會,開放公民
: 提問。
: 如何提問?請上網。
: 我說你他X的混蛋,你們這些自以為高尚的菁英份子以為全國2300萬國民每個
: 都有能力(ability)、有時間(able)、有方法(can)上網唷?!
這段話若是十多年前講我完全贊同,
但是目前以台灣網路普及的程度,甚至被定義為是日常生活必須品的地步,
我認為這並不是很過份的要求。
本來就沒有任何一種溝通方式是全面到可以完全不排除任何人,
網路在今日對「多數人」來說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且這個趨勢只會越來越明顯。
真的要吹毛求疪,就連開放免付費電話專線也都會有人沒辦法access,
甚至你認為的「傳統大眾傳播媒體」,不能access的人也大有人在,
反過來說網路具有的使用者主動性,是傳統大眾傳播媒體所不具備的,
若是想知道某項具體的消息,靠看報紙電視一定會比網路查詢快嗎?
況且這裡並沒有任何人把政府網站當成排他的惟一管道,
而只是當作管道「之一」,你怒的完全沒有道理。
: 所以總歸起來,以現狀而言,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統大眾傳播媒體是
: 最容易親近(access),而且是門檻最小(retardationlessness)的管道。
: 捨近求遠,捨本逐末,一嘆。
我想你完全搞錯問題的重點。
你認為政府在通常情形下應該選擇媒體作為溝通管道,
但你所想要論證的政府對媒體的溝通責任仍然是依附在政府對人民的責任上,
而不是政府有對媒體溝通的獨立責任;
因此政府是否必須選擇媒體作為和人民的溝通管道,
應該要依個案判斷是否存在,
這跟一件事情是否有足以向全國報導的新聞價值的判斷,
雖然不是同一個判斷,但意思是一樣的。
題外話,站在記者的角度,
不是本來就要對政府的話抱持懷疑的態度,
持續去挖掘政府所不願面對或不願公布的真相嗎?
還是這只是我們閱聽人被灌輸的神話,
其實記者的工作只是被動的等政府來跟他「溝通溝通」,
好讓他有素材可以報導?
或許新聞從業人員可以多透露一些內幕,
好讓我們在看新聞的時候多一點判斷真偽的背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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