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活動] 抗議!反對環保署剝奪自由時報周富美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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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沒想到"法律沒禁止或限制就可以做"這個概念. 但是這樣一來在解釋記者為何有新聞自由 採訪權 而 人民沒有 就遇到困難了. 我的解釋步驟是這樣. 1.新聞自由是基於人民"知的權利",而知的權力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 2.若人人都行使知的權利(ex.採訪權)將對社會秩序產生危害 有必要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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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禁止記者參加或賦與行政機關得行使家主權. 那麼趨離記者的行為就已經侵害記者的人身自由權而無阻卻違法事由了. 同上所述應該是行政機關要找法源依據來禁止記者進入的. 怎麼反客為主了. 既然是[不特定],那麼記者也可以進入啊. --. Photography is Dead..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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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三項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乃其審議議案之案由 議程 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且依同法第八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 自同條列舉方式. 中選擇適當者. 2.承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之規定 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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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是這樣定義的嗎?我以為法律上的公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同. 見聞的情形,如果還限定對象那就不叫[公開]了. 裁判字號: 75 年 判 字第 1348 號.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權撤銷.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所稱之刊物,係指國內、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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