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NCC: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修正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waynedd (加西莫多)時間19年前 (2007/07/11 13:06)推噓4(4推 0噓 17→)留言21則, 3人參與討論串11/33 (看更多)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11510篇
: 問題一:究竟可不可以販售新聞?
: 推 phaq:1.有爭議,但除壹周刊表明不置入行銷外 其餘媒體全部都是 07/08 10:53
: → phaq:自己去問認為一位從事行銷行業的人 07/08 10:56
: 推 yesonline:行銷行業範圍很大耶..phaq能否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啊.. 07/08 11:58
: → phaq:任何這個大範圍行銷 都會接觸到媒體 07/08 15:56
: → proletariat:真的會有媒體會主動上門兜售 我遇到過..... 07/08 17:42
: → waynedd:整合性行銷用的手法就是這樣..公關廣告等等手法一起來.. 07/08 22:39
: → waynedd:與其問可不可以販售新聞..不如強制要求標示哪些是販售新聞 07/09 04:17
: (編按:新聞不能廣告化有異議的人少?
: phaq:1.有爭議 <---他直接對你的"新聞不能廣告化有異議的人少"的說法打槍呢
: waynedd:不如強制要求標示哪些是販售新聞 <---根本就是認為新聞可販售
: 這種言論本來就該大加撻伐,結果是我在這裡被大加撻伐~喏
: 這只是其中一篇而已,其他類似言論族繁不及備載)
既然點到我,我就直接回好了!
認為新聞可販售,或許以身為傳播人的我來說,是一件可恥的事情,但是媒
體的管理目前都是負面表列,列出哪些不能做,而不在列的就是可以做的事
情﹝但以美國觀點來論會違憲法第一修正案﹞。試想,先論行銷手法,介入
媒體有多少方法?廠商開記者會而記者能有自主決定報導?「電視台採取買
廣告送新聞」﹝目擊者No.51 p.52﹞,「某報記者說,業務和該團的公關公
司談妥只要登十篇文章,廣告費兩百萬元」﹝目擊者No.51 p.53﹞。所以不
管是簽不簽契約,廠商廣告費的給付與否,對於媒體有很大的控制力,這也
就是閱盟為何會跟廣告主協會結合,運用抽廣告對於監看認為不良的節目做
制裁,有些過於鹹濕的綜藝節目因此謝謝收看,某新聞主播曾經跳出來說這
是「戕害新聞自由」,而閱盟使用這個手段也不是沒有被批評,有人認為既
然認為要維持媒體公共性,而不能讓政商影響媒體,但閱盟現以廣告來制裁
,有使用「工具不正義」的嫌疑。因此這算不算「賣新聞」?從學理來說是
,但實務執行裁罰的時候要怎麼認定?畢竟,當掃除「直接買新聞」的行為
後,這種「間接買新聞」的手段是最容易被想到,而且現行也存在的,因此
當喊完「杜絕新聞販賣」的口號後,接下來怎麼做才真正令人傷神的。
若改成正面表列呢?列出的是可以做,沒有列出的是不能做的。那這樣政府
就介入太多了,媒體能播放什麼都由政府下指導棋,這種更是令人無法接受
,對於媒體的言論自由傷害太大,任誰都不會認為這個選項是個好主意。
那該怎麼做?媒體本身畢竟是一個營利事業,在資本主義的台灣,媒體最後
還是會服膺於商業行為,只要能賺錢就算會死還是有人會做,像是NCC 裁罰
大約是十萬至二十萬﹝2006﹞,但是媒體寫個十則報導就進帳兩百萬,媒體
被抓到頂多認為這是被政府抽成。
因此,我在「10915 5/22 [轉載] 不當購買新聞才是焦點」中的推文就提到
,「如果只是從公關跟廣告契約關係來論,這是很膚淺的,現行的整合性行
銷,用的就是所有廣告手法混用,廣告公關已經很難一刀切」,當時我也提
出「我一個粗糙的想法是:與其明令禁止,不如改成明令揭示來源,例如該
台灣好米是農委會的案子,進內容前三到五秒說明是農委會『贊助』﹝暫定
名詞﹞;例如國民黨出資由江泯欽主持節目也是一樣進內容就打國民黨『贊
助』」,現在我依然認為「不如強制要求標示哪些是販售新聞」。而我提出
的方法在該文作者陳炳宏教授中,「也在原本陳老師的文章內容裡,不過好
像修過了」﹝uus 語﹞;「觀眾必須被告知節目中存有置入性行銷,如在節
目開頭、結尾、與廣告結束後,向觀眾清楚揭露訊息」、「惟若從歐盟修法
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性的前提下開放
,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展現更對公眾負責的態度」﹝曹琬凌/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 放寬置入行銷 納入新媒體,p.2 p.4﹞;「可考慮採取歐
盟與美國媒改團體建議的作法,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取完全禁絕的作
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者自主性的前提
下,有限度地開放」﹝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p.8﹞
,「NCC呼籲各新聞台,新聞節目受委託、贊助、對價播出新聞節目時,
應在報導同時,明確告知收視大眾資金來源,讓社會大眾明確認知」﹝1089
5 5/19 [新聞] 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金來源」,所以這些
歐美媒體監督團體、國內傳播學者,甚至NCC 都是該如我一樣被貼上「媒亂
價值觀錯亂」的標籤?
追尋傳播媒體的香格里拉、烏托邦,這是一個目標,但是當邁向目標有因現
實而窒礙難行時,是否該先檢視一下,如何因應處理好當下的問題?當然,
如果有一步到位的方法,起碼達成「任何形式的金錢交易不會介入媒體,而
使媒體報導產生扭曲」的話,非常歡迎提出來讓大家分享,因為這比我目前
採取「揭露訊息給大眾知曉」的妥協版還要更靠近理想。
﹝以上都只是先談論商業影響媒體部分,其他還有非商業手段影響媒體的,
暫且擱下不談,以免主題過於發散﹞
--
後話:
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金來源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5/19 04:39 記者: 江慧真/台北報導
"NCC這兩天歷經「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議」、委員會議討論後
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政府置入播出新聞節目,但未來應明文
修法規範,以禁止政府、政黨及企業用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
難怪我會一直覺得時間有不搭嘎的地方。這下我也糊塗了,NCC自己說沒有
明文禁止,但現行又能進行裁罰,那是記者寫錯了?
--
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 編輯: waynedd 來自: 140.119.210.224 (07/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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