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8/06/29 21:48), 編輯推噓7(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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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shman (weery) : 二 相關條文: : 刑法第224 條 (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問題的關鍵,在於2005年所立的「性騷擾防治法」,制定了和刑法類似的條文,使得過去 : 所認定的猥褻概念受到限縮,大多數的這類案件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非刑法, 這種說法,在法理上一向就沒有什麼根據;詳情請翻閱刑法競合論。 另外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關於性騷擾的定義。 簡而言之,這種循環論證,並未獲得多數法官支持。 : 只有那些非常嚴重的案件,亦即比「乘人不及抗拒」更為強烈的方法,才會構成刑法 : 「強制猥褻罪」。 : 就本案的情形而言,既然他「趁睡覺時摟抱、舌吻」,並未採取刑法所規定的「強暴、 : 脅迫」等較為嚴重的方法,就只構成意圖性騷擾罪,如果當事人不願提起告訴,只能判 : 無罪。 1.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有兩種, 其一是 類似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非法方法,應適用刑法。 其二是 不類似 強暴、脅迫的非法方法,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問題在於, 所謂「類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又不等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的非法方法,到底是什麼意思?這個概念又要怎麼界定? 2.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偷襲式猥褻算不上嚴重,或至少沒有強暴脅迫催眠術那麼嚴重。 所以稱不上是強制猥褻。 讓人不解的地方是, 如果法律明白規定,使人失去神智後上下其手(催眠術),都要受強制猥褻罪處罰了, 那麼用暴力偷襲女性身體的行為,為什麼會有人認為這不夠嚴重,不算強制猥褻? 3.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被「偷襲」時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故不能適用強制猥褻罪,只能算是性騷擾。 這樣看來,只有來得及反應的人,才有機會受強制猥褻罪保護了。 可是,強制猥褻罪的目的,正是在保護性的決定自由。 如果被害人來得及反應時,刑法都得保護她的決定自由了, 那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時,刑法不保護其決定自由的理由何在? 難道因為被害人反應不及,所以她的決定自由就「沒有」被侵害????? .....違反意願就是違反意願,跟來不來得及反應有什麼關係? : 四 結論 : 1.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要嘛應該去檢討檢察官 (為什麼濫行起訴? 為什麼不請當事人提起 : 告訴?),要嘛去檢討立法委員 (為什麼立了這樣的法?),而非檢討法官,因為這是法律適 : 用上所必然。 : 2.記者這幾年如此反覆報導,一方面加深了社會對法官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也誤導了一般 : 民眾,很多人真的以為「摸幾秒無罪」,真可說是「誤人誤己」,媒體自己不求甚解, : 使得一般大眾蒙受其害,搞不好許多人因為這種「錯誤認知」而「敢怒不敢言」。這種 : 新聞真的反覆了N次,也誤導了一堆人,不知道記者到底何時能「悟」? : 還要一錯再錯嗎? 不能稍微研究一下嗎? 還要在胡言亂語下去嗎? 個人覺得您這次錯怪記者了。 法官的見解如果會讓一般人感覺扞格不入,自然就有報導的必要。 只要不是刻意忽略法律爭點,這些司法新聞對社會的價值仍是正面的。 -- 處在黑暗中, 將會被黑暗淹沒... 走到陽光下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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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眾網友的討論 看到爭議雙方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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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是公訴罪吧性騷擾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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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檢方提的是猥褻不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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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是該名母親不願與加害人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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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猜測.提醒應考量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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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法官見解此案只能告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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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強制猥褻因要件不符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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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法律的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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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樣的討論已經偏離板上的主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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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記者們在這一連串的相關報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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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把這個議題真正有爭議的部分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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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出來,以形成一個議題讓社會大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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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對這件事情的相關規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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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只是把結論用一種情緒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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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然後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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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之後除了「幹,法官腦殘」之外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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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感想,這才是本板在批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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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強制猥褻與來不來得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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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事之間的關聯,或許可以參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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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強盜與搶奪間的區別。同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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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行為與接近強制的行為,在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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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經有區別待遇的前例。當然搶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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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存在的價值容有爭議,但並不能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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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的把現行法存在的區別省略掉然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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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認為都是強制行為。不過這也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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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新聞引發爭議 要討論記者報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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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時與否 便不得不去討論徵節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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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該什麼罪就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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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上綱只會造成更大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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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二字在法律中是非常嚴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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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只是因為被猥褻的人很可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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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安給加害者一項他沒做過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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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強安罪行吧 的確是有猥褻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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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強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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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滿好奇的 除了性騷擾和強制猥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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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用什麼法.是公訴但和猥褻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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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強制性交罪是不是只要有性交事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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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入罪呢? 很明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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