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還是一頭霧水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銘謝賜教。容我試著概略回答您的兩個問題。
: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為什麼限制外資就可以保護本國新聞自由?
: : 外資的過度介入, 甚至根本就是在本國的外國電視台,
: : 會妨礙我國公共利益跟國家安全嗎?
: : 如果會有可能是什麼狀況?
: : 如果裝小耳朵的話, 本來就可以收到外國電視台的節目吧?
: 我在本版第 8951 篇投書自由時報的文章裡提過:
: 「若站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旨趣思考,耶魯法學院講座教授 Owen M.Fiss
憲法保障新聞自由,通說是來自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這種保護究竟是消極的不對言論定罪(如真實惡意原則)
有沒有到積極的去干涉媒體內部結構,還有疑問吧
: 在《言論自由的反諷,The Irony Of Free Speech》書中說,假使政府對所有言
: 論均予以放任不加任何干涉,則佔據政治力或經濟力優勢的強者所操縱的主流輿
: 論,勢必壓倒甚至淹沒弱者的聲音,造成弱者愈弱的『沈寂化效應』。
: Fiss亦指出,美國聯邦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的真正含義,並不意味政府不能採
: 取積極的措施增進言論自由,包括『牽制』一部份人的發言音量,以俾『把揚聲
: 器交到弱勢者手中』。」
: 而我在本版第 8969 篇也提到:
: 「這牽涉到的不只是獨占市場的外部結構問題,還涉及內部結構的自主性,
: 特別是像 TVBS 這樣的新聞媒體,資本分散才能限縮每位股東的經營權,確保新
: 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有對內、對外雙層意義:前者係
: 指新聞專業人員的言論自主權不受經營權之左右,後者則指媒體有權在公平的市
: 場上自由競爭﹞。」
這樣的論述還是有問題
為什麼把股權分散就能確保結構獨立性
由個別股東來看,的確權力變小了
可是由整個公司來看,可以干涉的股東人數反而變多了
因此還是不確定
: : 4. 壟斷市場vs壟斷單一公司
: : 壟斷市場我懂, 可是壟斷單一公司是很嚴重的事情嗎?
: : 我不懂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一個老闆會有什麼嚴重的影響? 會造成報導上的偏差嗎?
: : 這種事情就算股東分成一百個人 一百個國家 還是會偏差的吧....
: 回答這個問題的同時,也會順便回答上一個問題。
: 基本上法律是無法直接規範整個市場的,如要防止市場壟斷,
: 法律只能從單一事業體著手。譬如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六條,
嗯....真是感謝你啊
你也終於承認壟斷是指市場了
之前你說「因為法條是規範單一事業體,所以立法意旨也是指單一事業體」
現在改了就好
: 在「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時,
: ‧‧‧‧‧‧
: 所採取的手段也包括限制個別的、特定的期貨交易人的交易數量。
: 有一位檢察官告訴我,要了解法律,最好自己試著寫一條法律看看。
: 試想,如果要定一條法律規範「整個」新聞市場被外資壟斷,應該怎麼寫?
: 難道是「當本國新聞媒體有一半以上都被外資控制,則將該頻道全數關閉」嗎?
: 這會引發更大的問題。例如,失業的媒體從業人員怎麼辦?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
就是在審查執照的時候,控制外資媒體的數量
: 他們可能會說,政府等問題到了最嚴重的時候才關台,侵害他們的工作權;
: 如果連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權都無法保障,請問哪來的新聞自由呢?
: 再說,法律哪能規定,一個人有沒有違法,要看其他人是否違法才能決定呢?
: 還有更嚴重的。如果法律容許 TVBS 現在的做法,
: 那麼美國也可以來台灣多設幾家人頭公司,實質控股 100%,
第一,他們不一定可以拿到執照
第二,他們也未必競爭的過本土媒體
法律是要考量到現實環境的
過少的外資媒體可能會讓本土產業沒辦沒學習新的技術,
消費者沒有接觸外國文化的機會
過多的頻道也會導致文化侵略
所以,如果真的要撇開法律不談,討論現在的台灣是不是應該要排斥外資媒體時
應該要有一點對現在媒體環境的資料
例如: 外資媒體佔了收視率的幾成之類的
: 然後每天在媒體上宣傳軍購案,記者不聽話就砍頭,人民有多少選擇權?
: 這部份 foudre、laipy 兩位版友分別在 9038 和 9049 篇都寫得很好,
: 建議您不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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