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大話實在是太偏頗了一點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oodh (oodh)時間19年前 (2007/08/11 00:14)推噓5(6推 1噓 22→)留言29則, 6人參與討論串13/17 (看更多)
※ 引述《Sunstein (麵包店師傅)》之銘言:
: ※ 引述《lopwer (...)》之銘言:
: : 我覺得台北公車的管理就做得滿不錯的,台北的公車每隔一段時間會做一次評鑑
: : ,假如被民眾投訴太多次或民調中民眾滿意度太低,就會被撤銷黃金路線;電視
: : 台的管理應該也可以這樣做,我們不做內容審查,以免被扣上干涉言論自由的大
: : 帽子,而是以民眾的滿意度為準,每隔三個月做一次民調,若連續兩次滿意度低
: : 於30%﹙50%對現在的電視台來說門檻太高,等以後電視台整體水準提高,再提
: : 高門檻﹚,就處罰新台幣一億元,而且連續罰直到滿意度超過30%為止,這樣偏
: : 激、誇大不實的電視台就會被罰款,電視台才會盡量做出平實的報導與評論,品
: : 質低劣、愛播賣藥廣告的電視台才會被淘汰。
: 先前的討論大多都集中在媒體的管制理念上,對於具體的管制措
: 施其實並沒有主動觸及。既然lopwer兄主動提及具體的管制措施
: ,那我簡單地提一下我對目前管制措施的想法。
: 當然,基本的前提在於我們認為新聞必須具有公共性,否則不應
: 該享有憲法上的特權保障。欠缺公共義務的新聞媒體,只能當作
: 賣錢的商品,也沒有新聞自由的問題。接下來的管制方向是:如
: 何適度的給予新聞媒體公共義務,以「健全民主程序」(這一點
: 當然有戰的空間,但是現在討論管制策略,管制理念的部分暫且
: 依據先前的討論)。
在這個地方有點異議 我國憲法中並沒有明定「新聞自由」一塊
而是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 提到「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言論自由之範圍」首先 這只代表 新聞自由和一般人言論自由一樣受保護
而不具有對政府機構(配合新聞單位)的約束力,只是說不能箝制而已
再著 這項釋憲案 主題是在頻道管制的開放 所以這裡所提的「保障自由」
是指政府應該所有頻道被公平、自由的使用 而不是指對其採訪權的保障
甚至,在釋字第509號解釋裡 指明誹謗罪不違反言論自由
也就是說 在台灣所謂的「新聞自由」、「第四權」並不像美國是有入憲的
也沒有法律保護 而是配合國際共識、知識分子要求 而讓媒體享有
較一般人更多的採訪權 這些權利都是政府、政治人物找個藉口就可以收回去的
沒有明文保障的
反倒是 為了管制媒體 民進黨上台後推出了 大眾傳播法 等 「廣電三法」
後來立法院推出了 「NCC」作為半官方的管理機構
台灣媒體所享有的「第四權」都是虛的
而管制卻是實的、可以擴張解釋的
在這樣的環境下 其實已經很危險 某個執政政府很容易就可以讓媒體自由大幅限縮
反倒是 (政府與媒體)商業化的契約 而不是法令 才可以同時約束雙方
例如讓業者使用頻道時 在契約中明訂契約內容(而不是訂法令要業者做到什麼)
這樣業者必需接受 而政府也不能無端收回 (雙方都不能違約)
: 新聞媒體的問題像是環境問題,有極高的外部性效果。好的新聞
: 讓大家都受益,壞的新聞讓社會都受害。環境法上的幾種彈性經
: 濟誘因型管制措施或許可以做為參考。
: 例如我們可以要求新聞媒體必須製播特定時數不收廣告收益的公
: 益性節目。如果媒體不願意製作,則可以允許媒體將此等公共義
: 務「交易」給其他媒體。(這有點向是空氣污染管制上,對於污
: 染排放量交易的管制措施)。
單就 播公益節目這點 我覺得弊大於利
一。媒體播的節目如果沒有收視率
那個這節目1.要它播在哪個時段 黃金時段是不可能的 深夜時段又沒有效益
2.能明定他要投入多少經費制作嗎 如果不能 那只是浪費時段而已吧
二。也是最重要的 "公益"這二字由誰來定義 政府嗎? 獨立機構嗎?
我想 用民調決定 大概是不可行也不準確 但由部份學者或政府認定、審議
就像環評、政府特殊規格標 一樣 很容易有利益回扣 有利益回扣還抓的到
那參與者的意識型態或專業本位(環保學者可能認為財經新聞不算公益)又怎辦?
這真的是會惹出一大堆麻煩的東西
三。但我覺得可以作民調 把「公共議題」這個詞定得模糊一點沒關係
由政府出資請可信賴的機構作民調 讓民眾(或僅對大學教員)票選這週中他認為
最有內涵的公共議題新聞或專題報導(不限定當選次數)
像選最有魅力男藝人那樣 讓前幾名的製播公司或頻道業者可以得到將金
或一定額度的補助款 像捐地節稅那樣
: 又例如我們可以要求新聞媒體將其
: 財務透明化,讓公共以及社會團體可以檢驗新聞台是不是被特定
: 的大財團(例如菸商)所綁架,這對新聞台免於財團的獨立性會
: 有幫助。當然,我們更不可能允許媒體從業人員擔任什麼政黨「
: 中常委」之類的工作。政治上與商業上的獨立性都必須要保持。
: 另外,結構性的管制也相當的重要。例如所有權的限制、跨業經
: 營的禁止、媒體所有與經營者分離,以及要求經營者必須具備資
: 深媒體人的身份(不是政論節目上的那種資深媒體人喔)等等,
: 可以漸漸的改善財團老闆下指導棋的困境。又例如媒體工會法的
: 設計,以及對記者的身份保障與懲戒制度,這些都對新聞工作者
: 的獨立性有所幫助。
在台灣法律明定媒體權利之前 我認為這麼做對媒體業者有不公平
關於跨業投資 或許可以藉由換約的契約明定 而 財務可以在換約時要求提出
但要媒體透明其財務 除非是上市公司 要不然 媒體並沒有得到法律上特別的保障
卻要被剝奪其法人的隱私、自由權
當然 政府可以這麼做 但這樣其實就真的算箝制媒體了
: 除了「管制」以外,政府補貼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我們需要更
: 多的經費投入公共性節目的製播,尤其是涉及原住民、兒童、視
: 障者等弱勢族群的閱聽權,需要得到更多經費的奧援。傳統形式
: 以外的媒體也需要得到相當程度的關注,像是PTT 當了這麼久的
: 公共論壇,要避免這樣的公共資源像是無名小站一樣被幾個不肖
: 的學生以及不成材的校方給偷走,甚至應該對這樣的公共論壇給
: 予經費的補助。(或許我不奢望PTT 得到補助,不要被偷走商業
: 化就萬幸了)
: lopwer兄提供的方式,可以做為民間監督性社團的參考,並且引
: 輿論的力量來對新聞台施壓。至於採取「命令控制型」的罰款措
: 施,這樣的管制手段過於僵硬。或許更細緻的規劃會比較妥當。
: 一點淺見僅供參考,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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