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大話實在是太偏頗了一點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加西莫多)時間19年前 (2007/08/13 10: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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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引述《Sunstein (麵包店師傅)》之銘言: : : 先前的討論大多都集中在媒體的管制理念上,對於具體的管制措 : : 施其實並沒有主動觸及。既然lopwer兄主動提及具體的管制措施 : : ,那我簡單地提一下我對目前管制措施的想法。 : : 當然,基本的前提在於我們認為新聞必須具有公共性,否則不應 : : 該享有憲法上的特權保障。欠缺公共義務的新聞媒體,只能當作 : : 賣錢的商品,也沒有新聞自由的問題。接下來的管制方向是:如 : : 何適度的給予新聞媒體公共義務,以「健全民主程序」(這一點 : : 當然有戰的空間,但是現在討論管制策略,管制理念的部分暫且 : : 依據先前的討論)。 : 在這個地方有點異議 我國憲法中並沒有明定「新聞自由」一塊 : 而是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 提到「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 言論自由之範圍」首先 這只代表 新聞自由和一般人言論自由一樣受保護 : 而不具有對政府機構(配合新聞單位)的約束力,只是說不能箝制而已 : 再著 這項釋憲案 主題是在頻道管制的開放 所以這裡所提的「保障自由」 : 是指政府應該所有頻道被公平、自由的使用 而不是指對其採訪權的保障 : 甚至,在釋字第509號解釋裡 指明誹謗罪不違反言論自由 : 也就是說 在台灣所謂的「新聞自由」、「第四權」並不像美國是有入憲的 : 也沒有法律保護 而是配合國際共識、知識分子要求 而讓媒體享有 : 較一般人更多的採訪權 這些權利都是政府、政治人物找個藉口就可以收回去的 : 沒有明文保障的 其實新聞自由的保障是由言論自由保障中得來,因此言論自由是更廣的一個 概念,像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述: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其中也是以言論自由來指稱,只是美國因為第一修正案,因此不會「立法限 制」言論自由或新聞自。 : 反倒是 為了管制媒體 民進黨上台後推出了 大眾傳播法 等 「廣電三法」 : 後來立法院推出了 「NCC」作為半官方的管理機構 : 台灣媒體所享有的「第四權」都是虛的 : 而管制卻是實的、可以擴張解釋的 如果這樣看待NCC的話,那不知道你如何看待FCC?以及其他國家類似組織? 這些管理機構管理媒體只是對於結構作管理,對於內容是減少(不是全無)介 入。結構管理的內容,例如電波分配管理就是一種,制定電波發射功率也是 ,還有最近WIMAX 執照發放等等;內容管理就像是內容分級制度。 至於廣電三法那只是把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做整 合,這是為了因應不同傳播方式的媒體之聚合。「大眾傳播法」並查無此法 ,我個人猜測你說的應該是「通訊傳播基本法」,這是一個摡括性的法規。 : 在這樣的環境下 其實已經很危險 某個執政政府很容易就可以讓媒體自由大幅限縮 : 反倒是 (政府與媒體)商業化的契約 而不是法令 才可以同時約束雙方 : 例如讓業者使用頻道時 在契約中明訂契約內容(而不是訂法令要業者做到什麼) : 這樣業者必需接受 而政府也不能無端收回 (雙方都不能違約) 制訂出的法規就是一種契約內容,這還有經過立法院的審查(先不論其優劣) ,如果允許政府跟媒體可以簽訂商業化契約,這不需要透過立法院監督的內 容,能更保障媒體自由? : : 又例如我們可以要求新聞媒體將其 : : 財務透明化,讓公共以及社會團體可以檢驗新聞台是不是被特定 : : 的大財團(例如菸商)所綁架,這對新聞台免於財團的獨立性會 : : 有幫助。當然,我們更不可能允許媒體從業人員擔任什麼政黨「 : : 中常委」之類的工作。政治上與商業上的獨立性都必須要保持。 : : 另外,結構性的管制也相當的重要。例如所有權的限制、跨業經 : : 營的禁止、媒體所有與經營者分離,以及要求經營者必須具備資 : : 深媒體人的身份(不是政論節目上的那種資深媒體人喔)等等, : : 可以漸漸的改善財團老闆下指導棋的困境。又例如媒體工會法的 : : 設計,以及對記者的身份保障與懲戒制度,這些都對新聞工作者 : : 的獨立性有所幫助。 : 在台灣法律明定媒體權利之前 我認為這麼做對媒體業者有不公平 : 關於跨業投資 或許可以藉由換約的契約明定 而 財務可以在換約時要求提出 : 但要媒體透明其財務 除非是上市公司 要不然 媒體並沒有得到法律上特別的保障 : 卻要被剝奪其法人的隱私、自由權 : 當然 政府可以這麼做 但這樣其實就真的算箝制媒體了 媒體當然有得到法律上的特別保障,當他們可以透過某一頻率傳送他們的播 放內容,這就是一種特許,不然為何全民所有的稀有財(無線頻譜)可以只給 某一組織使用?這也就是為何其他人若使用此頻率就會被當作干擾,政府就 會透過公權力進行抄台,如果這不是算「得到法律上特別的保障」,我不曉 得要做到怎樣的程度才算? -- 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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