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財產權與人格權

看板TheWall作者 (百年優雅)時間19年前 (2006/06/24 09: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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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Dav (百年優雅)》之銘言: : ※ 引述《orbis (orbis)》之銘言: : : 不是創作者同意就可以怎麼樣的 : : 要先搞清楚該作品版權在誰手上 : 請問一下orbis大哥 : 那假如是一首歌的版權在唱片公司 : 那歌詞的部份呢? 我自己去找了一下答案 如果有錯誤請大家幫忙指正!謝謝 但是我還是有點疑問 就是orbis大哥所說的作品版權和這裡所提到的著作權 究竟該如何解釋呢?是否之間會有所衝突?? 謝謝:) 歌詞放在網頁上供人瀏覽,原則上仍需要經過原著作人之的同意,否則仍屬侵害著作權。 --------------------- 請參考 著作權是因著作完成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12月25日電子郵件第921225號函 主 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稱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將著作上載至網站或 從網站上下載,係屬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任何人欲以此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音樂,除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須事先取得該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下載」音樂、所有bbs的歌詞版與www上面所有的歌詞網站及 任何轉貼歌詞和曲譜,如不屬於「合理使用」情形,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 不可以在網路上下載、轉貼,否則,皆屬侵害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一般而言,網路使用 者單純下載(重製)曲譜、歌詞等音樂著作供自己使用,如在合理範圍內,尚不至於發生市 場替代效果者,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較大。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範圍,發生市場替代 效果(例如消費者再也不到唱片行買音樂CD,或再也不必買樂譜),或是將他人曲譜、歌詞 大規模轉貼他人,或是予以上載,對著作將造成相當衝擊,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小 ,利用人應審慎。 三、至於將他人音樂(歌詞或曲譜)放上網路供他人下載,涉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 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按此種上載的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較為有限),又未經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將構成侵害著作權,除常業犯外,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易言之 ,須由告訴權人向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始得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37條、第44條至第 65條、第91條及第100條的規定。 -- 在所有不被想起的快樂裡 我最喜歡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86.219
文章代碼(AID): #14d9bIAu (The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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