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財產權與人格權

看板TheWall作者 (orbis)時間19年前 (2006/06/24 17:4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4 (看更多)
※ 引述《lyreley (你好。我孬。)》之銘言: :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渡,財產權則可 : 所以小野洋子可以把Lennon的歌送給國際特赦組織去讓當今的樂團翻唱 : 因為財產權由她繼承了 : 但她或Julian或Sean或翻唱者都不能宣稱原曲是自己所寫 : John Lennon這個自然人雖然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並不受影響 : 換句話說 : 在網頁上以註記作者姓名的方式傳播某首歌的歌詞 : 也只是做到「未侵害著作人格權」而已 : 財產權的所有人若是吃飽了撐著 : 還是告得動你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連人格權都可以讓渡 所以你可以花錢跟周杰倫買一首歌 然後宣稱這首歌是你寫的 哈哈哈哈哈! 如果他要賣你的話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8.237
文章代碼(AID): #14dGasvn (TheWall)
文章代碼(AID): #14dGasvn (TheW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