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19 09: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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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enbabe (光)》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之前的文章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seiku回: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王海南,法學入門)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 從來沒有什麼 :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 因此您所主張的 :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 不過麻煩的是, :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1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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