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 引述《karenbabe (光)》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之前的文章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seiku回: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王海南,法學入門)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 從來沒有什麼
: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 因此您所主張的
: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 不過麻煩的是,
: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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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72.73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1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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