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seiku宣稱,他在這一篇文章中,
已經解釋了為什麼衛廣法第十條立法意旨所稱的「壟斷」是指單一公司。
在檢視他的主張之前,先做一下背景回顧。
衛廣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50%」,在審查會後的草案上,
立法意旨是「為適度予以外資設限,防止壟斷。」
的確並沒有說壟斷指的是什麼。
然而,該項條文是柯建銘版與新聞局、經建會的折衷
(柯建銘版就是少了直接兩字),後者沒有防止外人壟斷的意思,
而柯建銘的草案中,該條的立法目的就有「防患外人壟斷市場」字句。
所以我們可以確定,柯建銘的壟斷,指的是市場。
防患外人壟斷單一公司,是比防患外人壟斷市場更嚴苛的限制,
seiku主張「防患外人壟斷市場的柯建銘版和完全不設限的新聞局版的折衷,
是更嚴苛的防止外人壟斷單一公司」,
就好像主張「40分和60分的折衷是80分」一樣...嗯,可笑。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接下來再談 LLD 版友一項文獻查證上的錯誤。我引立院公報立法意旨的第一句,
: 「審查會為適度予以外資設限,防止壟斷,爰增訂此條文。」
: 這是「院會三讀在宣讀審查會通過條文時,對此一條文的解釋」,
: 其中並沒有「市場」二字,而且它是立委、經建會、新聞局吵來吵去的「審查會」
: 所提出的解釋,根本是「折衷後」的立法意旨!
: 而這條法依此意旨在立院通過,更是立委們同意「防止壟斷」的明證。
如前所述,審查會也沒有說壟斷是指單一公司,
這個時候原始提案者的原意,自然是最有解釋力的
: 若像 LLD 版友只從字面上解釋,本條立法意旨根本沒出現「開放外資」這四字,
: 等於否定掉他自己所謂第十條是有意的對外資加以開放。
: 但我始終認為探求立法意旨應從通盤文獻資料予以考量,理由就在這裡,
: 因此我們從整個立法過程來看,為什麼會把原案「比例」兩字改為「直接持股」,
: 立院公報紀錄得很清楚,經建會的說法是比例的定義比較模糊,
: 外國人搞不清楚它概括的範圍,而經建會認為「外國人腦筋比較直,
: 法律規定什麼就遵守,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做。」
關於這一點,seiku始終沒有提出根據,
我不是懷疑seiku造假,但是這一段是很容易被人斷章取義的
: 言下之意豈不是要讓外國人容易理解,卻認為他們不見得會鑽漏洞嗎?
讓外國人容易理解,是弄出一個形式合法然後會實質違法的法律嗎?
直接一句「直接加間接不得超過50%」,不就什麼事都沒有
: 難道這種意思還要一字一句交代嗎?又不是犯人在錄口供!
: 再者,儘管立法過程中有人認為再怎麼規定都無法完全限制外資迂迴進入市場,
: 遍觀立院公報,持這種主張的經建會、新聞局,可都不是立委啊,
: 他們說的話比立委通過法案時宣讀的立法意旨更能代表立法意旨嗎?
問題是你竟然還可以說立法者「不知道」外資會這樣做,
都有人跟他講了還在那邊不知道...
: 這應該不是文義解釋論者所主張的吧?何況「無法完全限制外資迂迴進入市場」
: 等於同意外資可以「無限制」迂迴進入市場嗎?這顯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命題。
以下是你的論理解釋,首先,我認為當立法者的原意已經白紙黑字說的很清楚的時候,
沒有所謂論理的空間
你用了再多的理論去猜測人家的原意,比得上他自己講的一句話嗎?
所以我對你的論理解釋一向是覺得沒什麼好回的
但是我發現即使是論理解釋,你也是漏洞百出
: 最後再釐清一個說文解字型的問題。法律上,壟斷並非專業用語,
: 在大法官解釋中﹝例如釋字五一四號﹞對於勞資關係使用資方壟斷一詞,
: 其義即與獨占市場有所差異;同樣的,我使用壟斷這個詞,
你說的釋字五一四號,大概是大法官黃越欽的協同意見書
「...以免在資方不斷 擴大生產規模、壟斷生產工具、
瓜分市場之餘,片面決定勞動條件...」
看到了嗎? 他說的是壟斷生產工具,然後瓜分市場
舉例而言,如果今天台積電壟斷了所以生產工具(只是舉例)
學電機的要工作,只有台積電可以選擇
那才可以說台積電壟斷了勞動市場,還是要有個特定市場,才有所謂的壟斷
今天媒體人除了TVBS沒有其他家公司可以選嗎?
你如果不是對經濟一知半解,就是念書不用心
: 也是指傳播媒體內部經營權與新聞工作者的關係,即經營權之壟斷。
: 尤其是我一再強調的,衛廣法第十條規範的對象,係單一傳媒事業體,
「規範的對象,係單一傳媒事業體」,所以立法意旨也是指單一事業體
我的天呢....這樣的話竟然會從一個法律人口中說出來
法律有辦法去規範市場嗎? 可以去給市場罰錢嗎?
就算目的是總體,法律也只能藉由規範個體,來達到總體的目的。
隨便舉個反例:
柯建銘的版本,法條規範就是個體,立法意旨就是總體。
: 其立法意旨所稱之防止壟斷,本來就顯然不是在規範傳媒間的外部市場關係。
: 反倒是不顧規範主體及目的,想逸脫本條意旨另闢解釋之人,能不能如他所言,
: 指出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壟斷一定是專指壟斷市場而言」?
法律明文沒有,但立法者明文是有啦
: 如果提不出證據,只片面宣稱別人理解有誤,又有什麼意義呢?
做個小結:seiku還是沒有證明,為什麼壟斷可以是指單一事業體。
他只是像周錫瑋一樣「反正我說過了啦,不想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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