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光)時間19年前 (2005/11/19 14:5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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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如果您不會看別人家的文,那我也沒有什麼好說的。 :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 之前的文章 :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seiku回: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是您先提出錯誤的說法:「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請詳見您的大作,本版第8966篇。 seiku版友才順口回了你: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請您仔細閱讀 seiku版友的文章,他在第8960號文已提及二法規範目的不同; 而我在最早的第8971號文已經提及兩法的法規範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任何法律人讀到這些語句,已經可以很顯明的理解, 這些說法內含著「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意涵。 您自己先誤導別人,再不斷咬住別人,要人家先回答這、先回答那的, 自己呢,則是粗率無理的逕自認定別人看文不仔細、迴避爭點, 因此這也沒什麼好解釋的、那也沒什麼好解釋的。 老實說,這很令人感冒, 除了無法共同造就高格調的筆戰,也無法讓其他版友更能理解此一話題。 : :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 :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 :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 :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 (王海南,法學入門) :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請問您引這本法學入門的某某句子給我,有什麼意義? 這對您的論點起了什麼支持性的作用嗎? 您可以多加闡釋到底這句話是怎樣支持您的論點嗎? 您連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認定都不清楚, 態度無理蠻橫,還要我開書單給您?!有沒有搞錯?! 套句杰哥大所說過的話: 我念法律念了那麼久,自己不找書、不念書, 只希望人家三言兩語教會您、開書單給您,怎麼可能?! : :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只會說別人的反駁無聊?!請先自己搞懂了再說。 : : 從來沒有什麼 : :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 : 因此您所主張的 : :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 :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 :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 :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 :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 :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 :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 :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 :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當然不是。香港 TVB是公司,就是法人,當然是「人」,是外國人, 如果他想投資台灣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然必須受衛廣法規範。 難道您連「人」包含「自然人」、「法人」, 「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公司」是「社團法人」之一種, 這樣基本的民法 ABC都搞不清楚嗎?! 那麼「外國公司」,只是「外國法人」的一種, 也只不過是「外國人」的一種, 請教一下,公司法的法理如何補充解釋衛星電視廣播法?! 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法學 ABC都會搞錯,那您有必要再多念一些書; 如果不是您搞錯, 那麼您認為外國公司概念等同於外國人的邏輯則有必要再加強。 : :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 :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 :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 :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 :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 : 不過麻煩的是, : :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 :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 :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是您該先把別人的文章看清楚吧?! 您說不清楚完整的論述辯證嗎?! 您無法詳細地用文字來說明自己反對別人論點到底是為什麼嗎?! 每次只會拋出一大堆問題爭點、命令別人看清楚這、看清楚那, 對於別人認真努力的論述辯證,卻裝做沒看到,或以輕佻無禮的方式回應。 我沒委婉點過您的某某法學概念有誤嗎?沒有嗎? 那麼您扯 seiku的文章幹什麼呢? 就算退萬步言,我真的看錯 seiku的論述好了, 這就能改變您在諸多法學概念頻頻出錯的事實嗎?! 請不要一直作無效的論證好嗎?! 這會讓我覺得原先因為「可與之言而不與之言,失人」所以與您對談, 現在要因「不可與之言而與之言,失言」而片面中止與您溝通。 冒犯之處,尚祈海涵。 -- 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23.228 ※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61.217.123.228 (11/19 15:40)

11/20 01:08, , 1F
我覺得你耐性已經很好囉,我看文的早就看到冒火了…
11/20 01:0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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