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19 15:3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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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enbabe (光)》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 :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 :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 :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 :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 如果您不會看別人家的文,那我也沒有什麼好說的。 回不出來的都可以這樣解釋,真好 : :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 : 之前的文章 : :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 seiku回: :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 :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 :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 :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 是您先提出錯誤的說法:「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請詳見您的大作,本版第8966篇。 : seiku版友才順口回了你: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然後囉,你是不是要說, 這就代表了seiku已經「再三(後面一堆等義形容詞)」的強調 公司法不是普通法?? 還是你想要否認, seiku這句話,沒有隱含同意我的說法的意思?? 那他應該要直接說「公司法不是普通法....」之類的 何必還要告訴我「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呢? 你看文不仔細,還想要說什麼呢? : 請您仔細閱讀 seiku版友的文章,他在第8960號文已提及二法規範目的不同; : 而我在最早的第8971號文已經提及兩法的法規範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任何法律人讀到這些語句,已經可以很顯明的理解, : 這些說法內含著「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意涵。 這個是妳自以為吧.. 何況你也說了,我不是法律人 你怎麼可以說什麼seiku「再三」告訴「我」 你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法律人不用學邏輯的啊?? : 您自己先誤導別人,再不斷咬住別人,要人家先回答這、先回答那的, : 自己呢,則是粗率無理的逕自認定別人看文不仔細、迴避爭點, : 因此這也沒什麼好解釋的、那也沒什麼好解釋的。 : 老實說,這很令人感冒, : 除了無法共同造就高格調的筆戰,也無法讓其他版友更能理解此一話題。 : :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 : (王海南,法學入門) : :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 :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 請問您引這本法學入門的某某句子給我,有什麼意義? : 這對您的論點起了什麼支持性的作用嗎? : 您可以多加闡釋到底這句話是怎樣支持您的論點嗎? 這句話告訴我們,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分別, 只在於法的「效力」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還有,效力不同,當然代表的規範領域不同,不然怎麼叫特別法 換句話說,特別法之所以需要特別立法, 一定是它所規範的特定人事與一般不同, 因此,你要說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分別, 還要從規範目的和規範領域來看,請提出理論根據 順便講一下,民法和公司法,它們的規範目的,規範領域也不一樣吧? : 您連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認定都不清楚, : 態度無理蠻橫,還要我開書單給您?!有沒有搞錯?! : 套句杰哥大所說過的話: : 我念法律念了那麼久,自己不找書、不念書,怎麼可能三言兩語教會您?! 現在是放大絕囉?? 你念法律這麼久,所以你講的就是對的,無需舉證,不用推論 那也很好啊 那就來比權威嘛,那我推陳長文和廖元豪做tvbs合法的代表 你或seiku就推幾個支持幾個新聞局的權威 什麼道理都不重要,法律念的久的就贏了,不是嗎? (不知道之前是那一個人,說不要把自己的實體身份帶到網路上的喔) : :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 :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 只會說別人的反駁無聊?!請先自己搞懂了再說。 你的反駁不無聊嗎? 你原文的意思不就是「因為課本沒有提到,所以你說的不對」 自己反醒一下無不無聊吧 : :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 :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 當然不是。香港 TVB是公司,就是法人,當然是「人」,是外國人, : 如果他想投資台灣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然必須受衛廣法規範。 : 難道您連「人」包含「自然人」、「法人」, : 「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 「公司」是「社團法人」之一種, : 這樣基本的民法 ABC都搞不清楚嗎?! 你自己知道就好, : 那麼「外國公司」,只是「外國法人」的一種, : 也只不過是「外國人」的一種, : 請教一下,公司法的法理如何補充解釋衛星電視廣播法?! 那請問,聯意的兩個股東,是自然人還是公司? 是公司,國籍如何判定? 看公司法規定 : 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法學 ABC都會搞錯,那您有必要再多念一些書; : 如果不是您搞錯, : 那麼您認為外國公司概念等同於外國人的邏輯則有必要再加強。 白馬不是馬 但白馬在馬的集合裡 : :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 是您該先把別人的文章看清楚吧?! : 您說不清楚完整的論述辯證嗎?! : 您無法詳細地用文字來說明自己反對別人論點到底是為什麼嗎?! : 每次只會拋出一大堆問題爭點、命令別人看清楚這、看清楚那, 我知道你的意思了,打個比方給你聽 假設seiku的過程是 A -> B-> C -> D -> E 那我要去質疑說,seiku說的是錯的, 是不是只要隨便擊倒其中一個連結就可以了? 何況我其實擊到不只一個 推論本來就是要從頭推到尾的 在那邊抱怨人家說「幹嘛針對我文章的一些細微部分攻擊」 真的是有點好笑 我的論述,就是seiku的「目的解釋說」不成立, 所以當然是去攻擊seiku的推論,當然不必要有自己的論述 而如果目的解釋不成立,自然是回歸到文義解釋,TVBS合法 : 對於別人認真努力的論述辯證,卻裝做沒看到,或以輕佻無禮的方式回應。 : 我沒委婉點過您的某某法學概念有誤嗎?沒有嗎? 如果你說的是罪刑法定,我記得我也已經說我錯了 如果還有其他的錯誤,請你說是那些錯誤 不要一副自以為是權威不用解釋的樣子 你說我輕佻無禮,我的想法是這樣啦 對於一個覺得自己對立法意旨的解釋比當初立法者還強的人 我實在不覺得這個人是真的在就事論事 : 那麼您扯 seiku的文章幹什麼呢? : 就算退萬步言,我真的看錯 seiku的論述好了, : 這就能改變您在諸多法學概念頻頻出錯的事實嗎?! : 請不要一直作無效的論證好嗎?! 這個我想你也勸勸sieku吧 我知道你們認識 : 這會讓我覺得原先因為「可與之言而不與之言,失人」所以與您對談, : 現在要因「不可與之言而與之言,失言」而片面中止與您溝通。 : 冒犯之處,尚祈海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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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版討論這個案子的第一篇文章(8960)早就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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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公司之設立係採準則主義,但衛星電視是特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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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違反公司法,不代表就不違反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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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有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麼衛廣法要依公司法的定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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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而我認為不妥,理由我已經說了,在於規範目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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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沒看清楚文章的是閣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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