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9 05:17), 編輯推噓7(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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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ku說,他沒有說 「防患外人壟斷市場的柯建銘版和完全不設限的新聞局版的折衷, 是更嚴苛的防止外人壟斷單一公司」, 茲引原文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難道折衷後它也不是這條法的立法意旨了嗎?那這條法的立法意旨到底是什麼? :  其實很簡單嘛。原案:設限﹝柯張說:防止壟斷﹞ 折衷 :           ↑加入意見        >───適度開放、仍應設限 :         異議:開放﹝其他說:吸引外資﹞ ﹝亦即兩大目的並存:既要 :                          吸引外資,又要防止壟斷﹞ :  這不正是我前文一再強調的重點嗎? :  其義即與獨占市場有所差異;同樣的,我使用壟斷這個詞, :  也是指傳播媒體內部經營權與新聞工作者的關係,即經營權之壟斷。 :  尤其是我一再強調的,衛廣法第十條規範的對象,係單一傳媒事業體, :  其立法意旨所稱之防止壟斷,本來就顯然不是在規範傳媒間的外部市場關係。 要說謊,也不要說那麼容易被揭穿的,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11/29 05:25, , 1F
原來你連「適度開放、仍應設限」都看不懂,很慘喔。:p
11/29 05:25, 1F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29 06:00)

11/29 08:30, , 2F
為什麼推文要酸溜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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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8:31, , 3F
我覺得你們兩個只是找對自己有利的點解釋,這個版是公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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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8:31, , 4F
現在反而變成你們兩個的個人版?反正各有立場也不互相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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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下去只是浪費公共資源罷了,畢竟彼此都想說服(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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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我覺得尤其身為版主,實在是不該拿公共版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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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8:33, , 7F
這個版越來越糟...只看立場,不看意見,或者就是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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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8:35, , 8F
媒體亂成一團,這邊也想個小型媒體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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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9:26, , 9F
通常唸法律的會變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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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0:42, , 10F
2樓說得有點道理 其實到一半就應該私下回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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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0:43, , 11F
一般版主見到這種情形 都會這麼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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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8:54, , 12F
討論得好啊,學習很多!希望這個系列文章收進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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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8:55, , 13F
另外,預設「進入障礙」存在有隱含的菁英意味,不太欣賞。
11/29 18:55, 13F

11/29 22:22, , 14F
術業有專攻而已,如果我要訴諸權威的話,直接引書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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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2:22, , 15F
何必解釋這麼多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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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2:36, , 16F
重點是這一整個版就是變成你們"兩人各說各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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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2:36, , 17F
堅持己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點解釋,這樣討論下去有意義?
11/29 22:36, 17F

11/30 05:14, , 18F
因為seiku就是要證明「新聞局的處理在裁量權的範圍」,所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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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05:15, , 19F
只要證出一點合法解釋的可能就行了,他可以各說各話
11/30 05:15, 19F

11/30 05:16, , 20F
相對來說,我只要在seiku論理的邏輯上突破一點,那麼該項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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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05:17, , 21F
就完全不成立,因為邏輯的成立是要從前題到結論都要論證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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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05:18, , 22F
我對seiku的質疑即便錯誤十次,只要一次成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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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05:18, , 23F
所以我也可以各說各話,只是我們各說各話的方式不一樣
11/30 05:18, 23F

11/30 05:19, , 24F
這樣的討論當然很容易失焦就是了
11/30 05:19, 24F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30 15:08)
文章代碼(AID): #13YtFfh5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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