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時間19年前 (2005/10/31 23:15)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1 (看更多)
媒體為了股權爭議與新聞局槓上
廣電法對於外資的規範究竟如何?
廣電法賦予被報導人哪些權力?
我去查了一下並節錄有關的部分
若有能人有所指正或提供有關公司法 甚至 刑法相關的部分
請幫我補充一下喔
讓大家都知道媒體到底犯法了沒
來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P0050001
名 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第 5 條
第三項: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p.s.依第44條:處廣播、電視事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14條
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p.s.依第42條處分:予以警告
一年內再犯可依第43條: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
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第22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
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
論。
p.s依第43條處分: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
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
告之播送。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
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第23條
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
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
,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p.s.依第42條處分:予以警告,一年內再犯或情節重大者可依第43條:電
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
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一年內經處
罰二次,再犯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
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
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24條
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
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p.s.依第42條處分:予以警告,一年內再犯可依第43條:電視事業處五千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
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
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
下之停播處分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
其申請:
1.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第三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
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p.s. 第三十五條:予以警告;第三十七條: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對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
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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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TVBS爭議的部分是: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電視事業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電視之股權之轉讓,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五十。
2100等政論節目可能觸法:
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
電視台報導錯誤卻不更正 或 以不成比例的新聞內容更正可能觸法:
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
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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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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