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0 01:53)推噓4(4推 0噓 5→)留言9則, 4人參與討論串18/21 (看更多)
※ 引述《tobu (道德柔道)》之銘言:
: 前面那些文章我都看不懂(學理工的悲哀),不過這篇我看懂了。
: 好像在看數理邏輯推論...orz
: 不過,我的疑問是:
: 法律應該是沒有像數學定理這麼嚴謹,
: 如果法律用這麼嚴謹的方式來定義,
: 那法律的漏洞,就會變得很大。
我來試著概略回答這個可能非常困難的問題。
有時候我覺得法律其實和數學很像,譬如法規範體系與個案的涵攝關係,
歐陸法比較像在做微分,普通法比較像在做積分。
法律和數學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必須講究嚴謹的邏輯,
但他們對「嚴謹」的定義不同,這就成為他們的不同之處。
原因在於,第一,法律不僅用到形式邏輯,也會用到非形式邏輯。
舉例來說,邏輯上有一種叫做「訴諸無知」的無效論證,它是這樣表示的:
1. P 並沒有被證明為真,因此,
2. P 為偽。
在數學上,這個論證不成立,但法律有時候會接受這個論證,例如刑法:
1. P 並沒有被證明有罪,因此,
2. P 沒有犯罪。﹝應下無罪判決﹞
而法律接受這種非形式謬誤的理由,又會形成另一組規則;
這組規則又會再吸收其他非形式邏輯的論證,再形成第二組新規則;
如此反覆循環下去,混沌理論差可比擬。﹝敝系教授便提出一系統論﹞
所以當法律上不存在一個真值時:
「每個推論的合理性來自於第一個前提的似真性﹝plausibility﹞,
如果我們『有理由』相信第一個前提為真,那麼根據人性或科學的經驗,
就可以合理相信結論。」
第二,法律常常不是建立在非真即偽的前提,它是一種價值選擇。
簡單來說就是,P 和 Q 都是或都不是真值,但法律一定要選一個。
例如一般人殺人和國家殺人,都是不對的行為,
可是基於防止人殺人的理由賦予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殺人的權力,則為法律所接受。
這又不是絕對的,當認為國家無論如何都不能殺人的價值觀出現,死刑便被廢止。
我把上述情形比喻為數學上的非線性規劃一樣,
這種系統分析常必須將數個非線性方程式,用泰勒展開式、
連續趨近法或高斯消去法等不斷疊代,以求取近似值;
但法律在這樣的運算過程中,也會不斷遇到價值判斷的問題。
把各個 x1,x2,....,xn 代入,會得出各個 f(x1),f(x2),....F(xn),
價值判斷就是在決定各個 x 和各個 f(x) 的區間,
而每一部甚至每一條法律的區間各不相同,即使是各自決定出的區間,
透過各個方程式所得到的也可能都有好幾個落在這些區間內,
這時候你要選擇哪一組解,就不是靠數學演算可以得到的結果。
經歷了社會價值的多元解構後,對於無法描述最佳化的非線性規劃模型,
使法律漸漸導向解釋生命現象的碎形學;因此,這不是定義嚴謹與否的問題,
法律上的概念從各個碎形維度建立其細部嚴謹的定義,如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者是,
但它也容許開放的變數,如對殺人者死此一價值的檢驗;
如同醫學上,各期出版的 DSM 對異常行為類型的定義也會浮動,
所以我們也不能用電腦取代醫師診斷。
Holmes 大法官說:「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
這句話應該是對形式邏輯而發,卻無法埋沒經驗法則中建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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