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0 01:53),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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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bu (道德柔道)》之銘言: : 前面那些文章我都看不懂(學理工的悲哀),不過這篇我看懂了。 : 好像在看數理邏輯推論...orz : 不過,我的疑問是: : 法律應該是沒有像數學定理這麼嚴謹, : 如果法律用這麼嚴謹的方式來定義, : 那法律的漏洞,就會變得很大。  我來試著概略回答這個可能非常困難的問題。  有時候我覺得法律其實和數學很像,譬如法規範體系與個案的涵攝關係,  歐陸法比較像在做微分,普通法比較像在做積分。  法律和數學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必須講究嚴謹的邏輯,  但他們對「嚴謹」的定義不同,這就成為他們的不同之處。  原因在於,第一,法律不僅用到形式邏輯,也會用到非形式邏輯。  舉例來說,邏輯上有一種叫做「訴諸無知」的無效論證,它是這樣表示的:  1. P 並沒有被證明為真,因此,  2. P 為偽。  在數學上,這個論證不成立,但法律有時候會接受這個論證,例如刑法:  1. P 並沒有被證明有罪,因此,  2. P 沒有犯罪。﹝應下無罪判決﹞  而法律接受這種非形式謬誤的理由,又會形成另一組規則;  這組規則又會再吸收其他非形式邏輯的論證,再形成第二組新規則;  如此反覆循環下去,混沌理論差可比擬。﹝敝系教授便提出一系統論﹞  所以當法律上不存在一個真值時:  「每個推論的合理性來自於第一個前提的似真性﹝plausibility﹞,   如果我們『有理由』相信第一個前提為真,那麼根據人性或科學的經驗,   就可以合理相信結論。」  第二,法律常常不是建立在非真即偽的前提,它是一種價值選擇。  簡單來說就是,P 和 Q 都是或都不是真值,但法律一定要選一個。  例如一般人殺人和國家殺人,都是不對的行為,  可是基於防止人殺人的理由賦予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殺人的權力,則為法律所接受。  這又不是絕對的,當認為國家無論如何都不能殺人的價值觀出現,死刑便被廢止。  我把上述情形比喻為數學上的非線性規劃一樣,  這種系統分析常必須將數個非線性方程式,用泰勒展開式、  連續趨近法或高斯消去法等不斷疊代,以求取近似值;  但法律在這樣的運算過程中,也會不斷遇到價值判斷的問題。  把各個 x1,x2,....,xn 代入,會得出各個 f(x1),f(x2),....F(xn),  價值判斷就是在決定各個 x 和各個 f(x) 的區間,  而每一部甚至每一條法律的區間各不相同,即使是各自決定出的區間,  透過各個方程式所得到的也可能都有好幾個落在這些區間內,  這時候你要選擇哪一組解,就不是靠數學演算可以得到的結果。  經歷了社會價值的多元解構後,對於無法描述最佳化的非線性規劃模型,  使法律漸漸導向解釋生命現象的碎形學;因此,這不是定義嚴謹與否的問題,  法律上的概念從各個碎形維度建立其細部嚴謹的定義,如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者是,  但它也容許開放的變數,如對殺人者死此一價值的檢驗;  如同醫學上,各期出版的 DSM 對異常行為類型的定義也會浮動,  所以我們也不能用電腦取代醫師診斷。  Holmes 大法官說:「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  這句話應該是對形式邏輯而發,卻無法埋沒經驗法則中建立的邏輯。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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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篇文章要同時對人文學科的關懷和基礎邏輯科學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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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才有可能體會……大推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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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09:42, , 3F
超精彩的,可否給個論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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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1:59, , 4F
講得很清楚耶,感謝板主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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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論文有敝系李茂生教授「少年犯罪的預防與矯治制度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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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判─一個系統論的考察」;形式邏輯一般邏輯教科書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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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Ruggero J. Aldisert 所寫的 Logic for Lawyers 是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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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法律邏輯入門書;數學方面,微分方程或工數應該會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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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參考混沌及複雜兩本書,DSM 則是變態心理學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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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78.16 (11/2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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