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6年2月24日的中時、聯合兩報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20年前 (2006/03/12 16: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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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urston (村上總店)》之銘言: :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其實我們的新聞裡包含了大量的匿名消息  如果你是來認真討論的,就請先看清楚別人的文章。  這個版上有人說:「媒體完全不能使用來源匿名的消息」嗎?沒有吧!  前文我舉了「深喉嚨」為例,你看到了嗎?  你所謂民意論壇編輯決定登什麼文章,和記者決定報什麼新聞的偏好選擇,  在傳播學理上叫做「選擇性的注意」﹝selective attention﹞,  這和「製造假新聞」﹝pseudo-event﹞不同。  例如,媒體基於反執政者的立場,專挑對政府不利的新聞報導,  這是「選擇性的注意」。而「腳尾飯事件」,就是一種 pseudo-event。  當記者揭露腳尾飯的消息來源為王育誠,製造假新聞的責任在王育誠身上,  雖然媒體仍應負起盡可能查證此一新聞是否屬實的責任,  但限於時間和調查權限等因素,我們不會苛責他們要查到水落石出才能報導。  至少他們也採訪並呈現殯儀館、馬英九的說法,則可以認為他們有做到平衡報導。  這帶給閱聽人兩個訊息:一、腳尾飯還不一定是真的,尚有待調查。  二、釐清可被查證事件真假的責任歸屬對象。  所以新聞學要求媒體「原則上」應揭露消息來源,  只有在具有「正當理由」之「例外」情形,才能加以匿名。  例如thurston網友說的:「有危害到新聞來源的可能性」時。  簡單的說,新聞媒體必須追求新聞事件的「可信度」,  儘可能說服閱聽人其所報導之事件為真實,方法包括提供客觀存在的證據,  以及揭露消息來源。例如,「法界人士指出」就比不上「XXX 律師指出」可信,  因為法界人士可能是路人甲乙丙甚至是記者自己,我們無從查證,  而 XXX 律師本人可以澄清自己的說法,閱聽人也至少可以從他的專業領域,  判斷他說的話有多少可信度。  姑且不論在資訊不對等的結構下,閱聽人自己去查證的機會有多大,  但媒體應儘可能提供「被證實的可能性」,包括讓其他媒體代替閱聽人做查證,  以不同觀點呈現該事件的各個面向,給閱聽人更多判斷的依據。  當然,最後的結果仍可能是立場不同的人選擇相信哪一邊,  但媒體作為形成公意的理性平台,本來就要負責提供足夠的事實基礎,  作為不同立場的閱聽人論辯的素材。  在一、加強可信度。二、提供查證可能性。三、釐清責任歸屬等原則下,  揭露消息來源遂構成新聞理論的基本要求。  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你舉的例子多麼「有趣」。 : : 舉例而言 颱風來了 菜價上漲 SNG開往傳統市場訪問買菜的民眾 蔥有多貴 : : 此時一個不知名的媽媽說 "夭壽骨喔 一斤四百啦 不知道給誰賺去了" : : 問題: 這位媽媽是誰? 這篇是報導還是評論? : : 具名表示後對整體報導是否有所幫助? 對減少媒體立場是否有影響?  SNG?你沒看到那個媽媽的臉嗎?你還沒辦法確定這個人存在與否嗎?  即使未標明姓名,這位媽媽在螢幕上露臉,其身分資訊已經「可得特定」,  至少你看到了記者不是找一個從不去市場買菜的女高中生冒充他口中的「媽媽」。  這就比記者自己對著鏡頭說「有位來買菜的民眾說....」更具可信度。  身分資訊愈明確,新聞可信度就愈高。  至於報導和評論的區別,前文我講過了,如果你還不懂,請自己多做功課。 : : 假設發生命案 文字記者寫到 "附近鄰居表示 死者生前就常常與兇手爭吵" : : 問題: 附近鄰居是誰? 需不需要具名表示? 具名表示後對整體報導是否有所幫助? : : 若記者採訪多人而整理出該結論 是否要將所有受訪者具名表示?  一樣。身分資訊愈明確,可信度愈高。  「附近鄰居表示」和「附近鄰居王先生表示」、「附近鄰居王 XX 先生表示」,  後者比前兩者具有可信度,就心理學﹝其實是常識﹞而言,  具名發表的言論會比匿名發表的更具真實性,因為身分資訊被揭露了,  謊言被拆穿以及受到道德譴責或法律追訴的風險就愈高,  對記者也是,實務上願不願意具名影響了記者是否選擇該消息來源,  這些就是對整體報導的幫助。 : : 另外凡是提到黑道消息 總是有"有力人士""據了解""可靠消息來源" : : 也許該說但是不能說 (說了可能消息來源就消失了 過兩天改登社會版)             ~~~~~~~~~~~~~~~~~~~~~~~~~~~~~~~~~~~~~~~~~             不用多說了,這已構成匿名保護消息來源的必要性。 : 推 nidor:這是個負責任的主編 問題是閱聽人是無法看到這個層面的 03/11 21:48 : 推 nidor:而且這點也無法被查證 03/11 21:54 : → nidor:因為就算閱聽人向媒體質疑 媒體也一定會告訴你我有名字電話 03/11 21:54 : → nidor:但是礙於保護消息來源 我們不能告訴你 03/11 21:55 : 推 thurston:所以這是內部控管,如果報社他建立的credit足夠的話 03/12 01:18 : → thurston:而沒有理由的匿名報導(例如劉屏小女孩),很可能是編造 03/12 01:19 : → thurston:在美國訪問路人,會有危害到新聞來源的可能性嗎? 03/12 01:19  「新聞專業記者協會」SPJ 專業規範﹝Code of Ethics﹞明定:  「盡量指出消息來源,因為對公眾而言,   消息來源的可信度與消息本身一樣重要。」  你要講現實面,根據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2005年的媒體評鑑,  國內媒體報導匿名來源新聞的比例,最高是 39%,最低是 15%,  你有什麼證據說採用匿名消息來源是實務常態?就憑你看到的少數幾則?  何況,新聞媒體乃是為人民「知的權利」而設,一則不合新聞倫理的報導,  讓人民連最基本的真實與否都無從分辨時,人民就有批評的權利。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7.107 ※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77.107 (03/1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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