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時間19年前 (2005/11/01 15:17)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3/21 (看更多)
※ 引述《jactkwn (Jacky TT)》之銘言:
: ※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 所以
: : TVBS爭議的部分是:
: :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電視事業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 電視之股權之轉讓,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
: :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 : 百分之五十。
: : 2100等政論節目可能觸法:
: 拜託, "持有"和"直接持有"字面上不一樣, 意思也不同了!
: TVB"持有"百分之一百的tvbs股權
: 但只通過外資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47%的股權
: 衛星廣播電視法只要求不"直接持有"多於50%的股權
: 所以tvbs法律上應無違法
先釐清一點
依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二條規定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
視與收聽。
換言之
TVBS不只受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
也可能要受這個新修正的廣播電視法規定
(就是這個新法 內容第三條規定NCC組織,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定之)
(同法前項組織法律未施行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因此法條來源應有兩個以上!!
若依廣電法14條:
第14條
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p.s.依第42條處分:予以警告
一年內再犯可依第43條: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
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如果新聞局沒核准 tvbs就可能要挨罰
如果新聞局準過 那新聞局可能失職
不管是姚局長曾准tvbs股權結構轉移或是tvbs跟本未伸報股權結構轉移
都有好戲看
前者引發行政首長失職風波 後者就又有一場政府與媒體的角力
至於tvbs於自家新聞所言:
只是這張民國88年,前任新聞局長程建人以正式公文解釋,廣電法規定,直接持有的公司
只要不超過50%就合法。間接持有股份公司,即使外國人當董事長,像是佔有TVBS股權53%
的東方彩視,也沒觸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vivi20051031161928
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因此媒體質疑的昨是(1999)今非立場未免薄弱
何況依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之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tvbs的股權問題之爭議性絕對存在
推
11/01 18:54, , 1F
11/01 18:54, 1F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11/01 19:29)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11/0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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