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時間19年前 (2005/11/01 15:1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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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tkwn (Jacky TT)》之銘言: : ※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 所以 : : TVBS爭議的部分是: : :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電視事業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 電視之股權之轉讓,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 : :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 : 百分之五十。 : : 2100等政論節目可能觸法: : 拜託, "持有"和"直接持有"字面上不一樣, 意思也不同了! : TVB"持有"百分之一百的tvbs股權 : 但只通過外資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47%的股權 : 衛星廣播電視法只要求不"直接持有"多於50%的股權 : 所以tvbs法律上應無違法 先釐清一點 依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二條規定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 視與收聽。 換言之 TVBS不只受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 也可能要受這個新修正的廣播電視法規定 (就是這個新法 內容第三條規定NCC組織,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定之) (同法前項組織法律未施行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因此法條來源應有兩個以上!! 若依廣電法14條: 第14條 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p.s.依第42條處分:予以警告 一年內再犯可依第43條: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犯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 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如果新聞局沒核准 tvbs就可能要挨罰 如果新聞局準過 那新聞局可能失職 不管是姚局長曾准tvbs股權結構轉移或是tvbs跟本未伸報股權結構轉移 都有好戲看 前者引發行政首長失職風波 後者就又有一場政府與媒體的角力 至於tvbs於自家新聞所言: 只是這張民國88年,前任新聞局長程建人以正式公文解釋,廣電法規定,直接持有的公司 只要不超過50%就合法。間接持有股份公司,即使外國人當董事長,像是佔有TVBS股權53% 的東方彩視,也沒觸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vivi20051031161928 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因此媒體質疑的昨是(1999)今非立場未免薄弱 何況依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之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tvbs的股權問題之爭議性絕對存在

11/01 18:54, , 1F
違法不取締=縱容非法,欺騙合法。
11/01 18:54, 1F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11/01 19:29)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11/0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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