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peddler (娛樂達人)時間19年前 (2005/11/05 19:3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6/21 (看更多)
外資立法原義 衛廣法「外國人直接持有」非採「最狹義解釋」
■ 高宗良
有關TVBS事件,以下針對這個法律問題的核心進行討論。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在台灣擁有TVBS、TVBS-N、TVBS-G等三個
頻道經營權,目前公司股東主要為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公司(下稱:「百慕達商」)以
及由百慕達商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即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
)。前者持有股權百分之四十七,後者持有百分之五十三,兩者合計股權為百分之百。
我國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的第十條亦明確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查,衛廣法第十條立法之初,行政院版本認為「適度引進外資可以帶動國內科技、產業及
技術之提升。再者,外商以人頭或轉投資方式迂迴進入我國市場,亦可迫使限制條款形同
具文,因此在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考量並衡量衛星各種利弊因素,開放外人投資應是一種合
理解釋。」也就是說,行政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應完全開放外國人投資,無須任何限制。
然,本條文於立法院審查會時,立法院認為仍應做適度設限,故於院會朝野協商時,認為
「由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影響社會整體利益甚鉅,為避免不正當干預,保持其媒體公正獨
立性,以防範外人壟斷市場,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爰作如上規定。」並於三讀時
,略作文字修正。也就是說,立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為公共財,為防止外人壟斷
市場,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應就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予以限制,
並不贊同行政院版本認為不應給予外資任何之限制。」於是增設衛廣法第十條規定,以限
制外商投資之比例。
故,從立法歷史與目的,顯然衛廣法第十條規定中「直接持有」,不僅限於「外國人直接
投資」方式之「最狹義解釋」;尚應包括外國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
蓋,倘若僅採「最狹義解釋」,則外商將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迂迴進入我國市場,投
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則,本條規定將形同贅文,立法院又何需畫蛇添足增訂本條規定?
綜前所述,「百慕達商」與其百分之百持股之「東方彩視」,共持有「聯意公司」百分之
百之股權,顯然違反該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衛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聯
意公司」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外資持股比例高達百分之百應認為情節重大),得撤銷衛星廣
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作者為律師)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peddler (娛樂達人)》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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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託,根本毫無爭議好嗎? 因為東方彩視根本是空頭公司,實際上只有一百萬的資本額,
: : 卻可以控制53%的股份,高達好幾億元。TVB根本就是利用偽造文書、詐欺的手段來進行審
: : 核,還硬要強辯!
: 妳可能搞錯了,法律沒有規定一百萬資本額不可以買更多的股份
: 而直接間接規範的是形式,而不是實質
: 接照法律來說,百分之百的間接持有,是合法的
: 還有廣電法不能規範tvbs
: : 另外我實在不想去扯港資是不是中資的問題。用法律的語言去辯論或許還可以硬坳,這是
: : 民主制度的漏洞,卻也是必要之惡。但實質正義,從真理的角度來說,港資就是中資阿!
: : 這為什麼還需要虛與委蛇的辯論呢? 偽君子們為何不大方承認TVBS是中資? 中資有這麼髒
: : 嗎? 如果能光明正大大方承認我們是100%港資,是100%中資,市場機制接受,又何妨?
: : 做事不光明磊落,難怪要遮遮掩掩,這種媒體,又怎麼能擿姦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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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4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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