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娛樂達人)時間19年前 (2005/11/05 19: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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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立法原義 衛廣法「外國人直接持有」非採「最狹義解釋」 ■ 高宗良 有關TVBS事件,以下針對這個法律問題的核心進行討論。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在台灣擁有TVBS、TVBS-N、TVBS-G等三個 頻道經營權,目前公司股東主要為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公司(下稱:「百慕達商」)以 及由百慕達商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即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 )。前者持有股權百分之四十七,後者持有百分之五十三,兩者合計股權為百分之百。 我國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的第十條亦明確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查,衛廣法第十條立法之初,行政院版本認為「適度引進外資可以帶動國內科技、產業及 技術之提升。再者,外商以人頭或轉投資方式迂迴進入我國市場,亦可迫使限制條款形同 具文,因此在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考量並衡量衛星各種利弊因素,開放外人投資應是一種合 理解釋。」也就是說,行政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應完全開放外國人投資,無須任何限制。 然,本條文於立法院審查會時,立法院認為仍應做適度設限,故於院會朝野協商時,認為 「由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影響社會整體利益甚鉅,為避免不正當干預,保持其媒體公正獨 立性,以防範外人壟斷市場,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爰作如上規定。」並於三讀時 ,略作文字修正。也就是說,立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為公共財,為防止外人壟斷 市場,箝喪本土衛星工業發展生機,應就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予以限制, 並不贊同行政院版本認為不應給予外資任何之限制。」於是增設衛廣法第十條規定,以限 制外商投資之比例。 故,從立法歷史與目的,顯然衛廣法第十條規定中「直接持有」,不僅限於「外國人直接 投資」方式之「最狹義解釋」;尚應包括外國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 蓋,倘若僅採「最狹義解釋」,則外商將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迂迴進入我國市場,投 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則,本條規定將形同贅文,立法院又何需畫蛇添足增訂本條規定? 綜前所述,「百慕達商」與其百分之百持股之「東方彩視」,共持有「聯意公司」百分之 百之股權,顯然違反該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衛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聯 意公司」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外資持股比例高達百分之百應認為情節重大),得撤銷衛星廣 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作者為律師)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peddler (娛樂達人)》之銘言: : : ^^^^^^^^^^^^ : : ^^^^^^^^^^^^^^^^^^^^^^^ : : ^^^^^^^^^^^^^^ : : 拜託,根本毫無爭議好嗎? 因為東方彩視根本是空頭公司,實際上只有一百萬的資本額, : : 卻可以控制53%的股份,高達好幾億元。TVB根本就是利用偽造文書、詐欺的手段來進行審 : : 核,還硬要強辯! : 妳可能搞錯了,法律沒有規定一百萬資本額不可以買更多的股份 : 而直接間接規範的是形式,而不是實質 : 接照法律來說,百分之百的間接持有,是合法的 : 還有廣電法不能規範tvbs : : 另外我實在不想去扯港資是不是中資的問題。用法律的語言去辯論或許還可以硬坳,這是 : : 民主制度的漏洞,卻也是必要之惡。但實質正義,從真理的角度來說,港資就是中資阿! : : 這為什麼還需要虛與委蛇的辯論呢? 偽君子們為何不大方承認TVBS是中資? 中資有這麼髒 : : 嗎? 如果能光明正大大方承認我們是100%港資,是100%中資,市場機制接受,又何妨? : : 做事不光明磊落,難怪要遮遮掩掩,這種媒體,又怎麼能擿姦發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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