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 引述《karenbabe (光)》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推 LLD:因為法律會沒意義,所以就可以擴大適用範圍?? 11/04 18:08
: → LLD:這明顯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了 11/04 18:09
: 看了您對於TVBS資金一連串與法律相關的討論,
: 在下忝為法律人,有些話請恕我提出與您共勉。
: 敝人尊重您關於公共議題的建議及論證,
: 這是所有公民天賦的權利及義務。
: 但是當您在使用法律相關知識時,
: 是不是能請您更為謹慎呢?
: 從您以上的推文出發,
: 很遺憾的我必須指出,本案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
: 很明顯的是涉及行政管制法規,
: 其法理與刑法明顯不同,
: 並無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這部分謝謝你的指教,我的確錯了
至我相信不影響我和s板主的討論
因為即使是採目的解釋,s板主所提的立法意旨也只是折衷前的立法意旨
而s板主又完全搞錯壟斷的定義
: 再者,您所提及之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 亦與行政法規範相異,
: 並無您所謂「法律位階優於法理」原則的適用。
: 舉本案為例說明,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確實是根據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規定合法成立。
: 今審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 1款規定:
: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
: 其申請︰
: 一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 可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此一行政法規時,
: 其效果是「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被駁回」,
: 但不影響其在公司法此依民商法規上作為合法成立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因此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公司法之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對於何謂外國公司的認定當然可以有所不同。
當然可以有所不同,問題是衛廣法本身並無對外國公司作定義,
此時如果你可以接受,對於衛星廣播電視公司,如TVBS
衛廣法是特別法,而公司法是普通法的話
對於特別法未規範的項目,自然是由普通法來補充
而s版友的實質控制說只是法理,怎可與公司法的定義違背?
: 個人贊同支持您願意就法律觀點評論時事之誠意用心,
: 但對於您將不同法領域的法規範混為一談、
: 誤解誤用「罪刑法定」、「法律位階優於法理」等原理原則之論理方式,
: 由於可能造成其他非法律專業版友的混淆,
: 則請恕在下於此敬表不同意見,
: 並為文予以澄清訂正。
謝謝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推
11/18 20:49, , 1F
11/18 20:49, 1F
→
11/18 20:51, , 2F
11/18 20:51, 2F
→
11/18 20:51, , 3F
11/18 20:51,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edia-chaos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