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karenbabe (光)時間19年前 (2005/11/18 01:00)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8/21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推
11/04 18:08,
11/04 18:08
→
11/04 18:09,
11/04 18:09
看了您對於TVBS資金一連串與法律相關的討論,
在下忝為法律人,有些話請恕我提出與您共勉。
敝人尊重您關於公共議題的建議及論證,
這是所有公民天賦的權利及義務。
但是當您在使用法律相關知識時,
是不是能請您更為謹慎呢?
從您以上的推文出發,
很遺憾的我必須指出,本案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
很明顯的是涉及行政管制法規,
其法理與刑法明顯不同,
並無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再者,您所提及之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亦與行政法規範相異,
並無您所謂「法律位階優於法理」原則的適用。
舉本案為例說明,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確實是根據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規定合法成立。
今審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 1款規定: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
其申請︰
一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可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此一行政法規時,
其效果是「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被駁回」,
但不影響其在公司法此依民商法規上作為合法成立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公司法之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對於何謂外國公司的認定當然可以有所不同。
個人贊同支持您願意就法律觀點評論時事之誠意用心,
但對於您將不同法領域的法規範混為一談、
誤解誤用「罪刑法定」、「法律位階優於法理」等原理原則之論理方式,
由於可能造成其他非法律專業版友的混淆,
則請恕在下於此敬表不同意見,
並為文予以澄清訂正。
--
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23.250
※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61.217.123.250 (11/1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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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04:4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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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1/18 09:05,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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