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6年2月24日的中時、聯合兩報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20年前 (2006/03/09 17:41),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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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再回頭來看劉先生做了什麼, : 如前文所分析的,劉先生是耍了點計倆試圖將其個人見解加到讀者身上, : 即令我們退守到劉先生真的聽到了某個小女孩的相關話語, : 也不去計較匿名卻欠缺合理理由這回事, : 劉先生的行為仍然是一無可取, : 因為他試圖在媒體公器中偷渡一己的觀念, : 推 YOPOYOPO:回E:報導不等於報導文學,如果你能從我的發文看出這句話 03/08 22:44 : → YOPOYOPO:,那可能真代表你沒看懂。劉屏一寫的是評論,請用新聞評 03/08 22:44 : → YOPOYOPO:論的角度批判他,而不是完全移植新聞報導的寫作判準。 03/08 22:45 : → YOPOYOPO:記者對於讀者,是沒有必要公布匿名來源的,這是鐵律 03/08 22:45 : → YOPOYOPO:如果你今天懷疑他的報導不實,那應該是懷疑他的職業格調 03/08 22:46 : → YOPOYOPO:而非撻伐報導中客觀存在的匿名來源。 03/08 22:46 : 推 YOPOYOPO:當記者必須公布其匿名來源時,通常已是遭受外力逼迫 03/08 22:58 : → YOPOYOPO:否則除對報社內部外,匿名來源絕對不可洩漏,當然,你相 03/08 22:59 : → YOPOYOPO:不相信他的消息來源是另一回事。 03/08 22:59  敝人剛好在大學社團學過一點新聞學,對於 E 網友的見解,  我有一部協同意見,一小部不同意見;對於 Y 網友的見解,則完全不能茍同。  茲分述如下。  一、引用匿名來源之訊息,非常態,更非鐵律  例如美聯社對消息來源的守則是:「如果沒有不披露消息來源的清晰理由,  消息來源應該被披露。當有必要保護消息來源的秘密時,其原因應該得到解釋。」  台灣媒體大量使用匿名消息來源,並不當然構成「記者對於讀者,  沒有必要公布匿名來源」;包括新聞事實的傳達和評論在內,  所有的言說活動皆必須遵循具有普遍性的理性言說規則,  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點即是「舉證」,而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者負擔。  這也就是 E 網友所說的,既然新聞報導或評論,都是以言說進行溝通的活動,  那麼一般的理性言說規則就是它的「原則」,  基於特殊理由免除舉證責任才是「例外」,  而例外得不對自己之論述加以證明者,  也必須就自己何以符合例外之情形提出證據。  例如著名的尼克森水門案深喉嚨,其並非不具名的發表個人見解,  而是以匿名方式提供華盛頓郵報許多機密性的第一手資料,  這些第一手資料乃用以揭發水門案之重要證據,  不受提供者匿名與否而影響其證明力。  我們也能夠理解,一旦深喉嚨的身分被揭露,  將嚴重妨礙其人身安全及該案的真實發現。因此構成記者為其保密之正當理由。  反觀劉屏這篇文章﹝姑且不論為報導或評論﹞所述的「小女孩」,  連是否「客觀存在」都沒有任何資料可以佐證,則無異於憑空杜撰,  那我也可以隨便哈啦一個小男孩,說劉屏無腦「連僑界小男孩都有感覺」。  是啊,信不信由你,問題是毫無可信度的報導、評論不能批評嗎?  如果新聞媒體沒有追求可信度與精確度的責任,憑什麼享有新聞自由?  我倒想看看哪門子新聞學說引用匿名訊息是常態,  或說記者對讀者沒必要公布匿名來源的。  二、系爭劉屏原文,是報導,而非評論  依據新聞學的分類,報導係指客觀存在、可被查證之事實的傳達,  評論則指針對特定事實陳述表明立場、提出見解。事實通常是評論的前提。  即使不去理會中國時報將系爭文章放在焦點新聞或評論,  劉屏在這篇文章表明了什麼立場?提出了哪些見解?  從頭到尾都只有「小女孩」說,什麼時候輪到劉屏說?  他要傳達的是華府僑界有位小女孩覺得美國對廢統一事發表的措辭很強烈,  以及,連這位小女孩都覺得美方措辭強烈,表示美方措辭真的很強烈等「事實」。  然而,這個「事實」都還不是客觀事實,它本身就有待證立,  先不管那女孩是真是假,小女孩有多「小」,都會動搖待證事實。  這樣的事實不確定性,即無法作為評論的前提。  再者,評論必須具備的「應然命題」,劉屏這篇文章也沒有,  因此就它的內容本身而非編輯給的版面觀之,仍舊構不上評論。  這已不是新聞學理的問題,而是基本言說規則的問題,  如前所述,無論它是報導或評論,均欠缺理性言說之基礎。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0.143 ※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80.143 (03/09 20:46)

03/09 21:32, , 1F
其實根本不用管內容是什麼,放在新聞的版面本來就應該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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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1:33, , 2F
聞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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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1:34, , 3F
我的意思是新聞「報導」。抱歉忘了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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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0:08, , 4F
同意。我只是想說明從內容看它也並沒有被放錯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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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0:13, , 5F
即使是單獨一篇文章,也不能隱藏證據以操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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